法律常見問題集05
12夏天冷氣室外機排除侵害訴訟二則判決比較
12夏天冷氣室外機排除侵害訴訟二則判決比較
一、案例:
(一)2014年7月2日一則新聞指出: 夏天高溫一名婦人不滿鄰居的4台冷氣室外機,正對自己的窗戶,提起訴訟,經法官勘驗後,認噪音與溫度並未超標判決敗訴,經上訴也判決被駁回,全案定讞。
(二)2016年12月另則媒體報導:台北市某大樓6樓住戶在外牆架設鐵架裝冷氣,5樓鄰居不滿,提出「排除侵害」訴訟,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除非大樓住戶做成決議,否則大樓外牆不得進行變更、加設等他用,判王男敗訴,應拆除冷氣及鐵架。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173號)主要爭點: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房屋後陽臺系爭冷氣機排放熱氣 ,因而影響身心健康及生活品質,請求移動系爭冷氣機,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從而兩造之爭執之點即為系爭冷氣機是否散發熱氣及噪音致使上訴人健康及居住安寧遭受損害? 經上訴人舉醫療收據證明,然證人里長、房屋仲介、環保局函覆、法官到場勘驗等,法院認:未能證明被上訴人開啟系爭冷氣機將致上訴人房屋溫度上升,亦難謂上訴人頭痛頭暈、眼壓高、咳嗽出痰、夜晚無法安睡等病症係因被上訴人行為所致。結論:上訴駁回。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62號)主要爭點:
(一)原告起訴主張:
(1)、伊為系爭大樓5 樓房屋(下稱5 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大樓6 樓房屋(下稱6 樓房屋)所有權人,系爭大樓為公寓,外牆係兩造及其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被告擅自在6 樓房屋外牆設置如附圖A 所示之鐵架,及如附圖B 、C 所示之2 空調設備,系爭空調設備且設置在不得專有之系爭大樓C8主要樑柱上,系爭鐵架與空調設備均無權占有系爭牆面。
(2)、另系爭空調設備運轉之低頻噪音超過第二類管制區公告之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與所生之熱氣及振動,長期侵害原告及家人居住安寧與身心健康,曾以存證信函催告拆除系爭鐵架與空調設備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179 條、第184 條、第767 條、第821 條、第793 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1)被告應將系爭大樓6 樓外牆如附圖A 所示鐵架及如附圖B 、C 所示空調設備拆除並回復原狀,且將該部分外牆返還全體共有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聲明:(1)被告應將系爭大樓6 樓外牆如附圖A 所示鐵架及如附圖B 、C 所示空調設備拆除並回復原狀,且將該部分外牆返還全體共有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法院判決結果:
(1)原告主張被告設置系爭鐵架與空調設備之系爭牆面,為兩造及系爭大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被告否認之,並以系爭牆面經登記為其「專有部分」等語為辯。結論: 依民法關於區分所有建物之規定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解,堪認系爭牆面應屬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非被告之「專有部分」。
(2)原告主張被告擅自在系爭牆面設置系爭鐵架與空調設備,為被告否認,並以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就外牆之管理與使用未有規約及決議,亦無法令禁止或限制外牆之使用等語為辯。法院認為: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821 條及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大樓6 樓外牆如附圖A 所示之系爭鐵架及 如附圖B 、C 所示系爭空調設備 ,將系爭牆面回復如起訴狀所附照片相同外觀、材質之外牆,並將系爭牆面返還全體共有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原告起訴主張噪音與熱氣部分,法院認為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論述。
(3)原告起訴主張噪音與熱氣部分,法院認為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論述。
因此本案主要是援引兩造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未再就噪音與熱氣有無之部分做判斷。
1.民事即時新聞,室外機噪音擾鄰 法官:忍忍吧-民視新聞,2014年7月2日,取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Zv0LxNgJB0
2.黃捷,外牆掛冷氣挨告 法官判拆,自由時報,2016年11月29日,取自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56547。
3.判決書查詢: (台湾裁判文书网):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2017/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