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3日 星期一

罪刑法定原則與合併定應執行刑-Koprivnikar v. Slovenia乙案歐洲人權公約第7條之適用

罪刑法定原則與合併定應執行刑
-Koprivnikar v. Slovenia乙案歐洲人權公約第7條之適用




罪刑法定原則歐洲人權公約第7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之作為或不作為,在其(行為)發生時,依據本國內國法或國際法不構成刑事犯罪者,不得認為其有任何罪刑。所處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所適用之刑罰。」


Koprivnikar v. Slovenia
本案歐洲人權法院法院(ECtHR)就Slovenia內國法院在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是否有遵守此罪刑法定原則以及「合法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進行審查。


事實摘要
申請人涉嫌觸犯殺人等3罪,並分別以三件不同之判決確定,其中殺人罪之最高法定刑為30年有期徒刑。根據Slovenia 2008年刑法有關條文之解釋,Slovenia內國法院隨後對3案之合併定應執行刑為30年。申請人遂轉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申訴,申請人主張Slovenia的2008年刑法規定最多僅得量處20年而非30年有期徒刑,因此判決合併定應執行行之結果違反了公約第7條規定。


判決理由
ECtHR審查本案認為,第一、Slovenia內國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刑罰之上限,結果內國法院就數罪合併之量刑超過此限制而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合法性原則。本案法院在判決書第55段指出:
“雖然根據刑法規定,申請人不應遭量處合計超過20年之有期徒刑,但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卻規定應超過每一件個別判決之刑度,因此申請人被合併定應執行刑為30年......法院指出,此問題是由於Slovenia的立法機構未於2008年刑法中,就整體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作進ㄧ步之規定。遑論,如此立法空白長達三年期間...... Slovenia政府無法提出正當理由來說明此點。”
第二、內國法院量刑應依據「最有利於被告原則」,即最高僅得量處20年有期徒刑,以符合明確性原則。本案Slovenia內國法院卻對申請人合併量處了更重之刑罰。


本案之重要性
ㄧ、本案為歐洲人權法院首次申請人主張適用公約第7條規定成功申訴之案例。
二、也是公約第7條,就「刑罰」(penalty)以及輕罰優先原則(lex mitior)適用於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the calculation of an overall sentence)之程序。

資料來源:
Koprivnikar v. Slovenia, no. 67503/13, 24 January 2017.


20180723
By Wan-Li 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