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實務問題4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是否可以向稅務局申請稅捐減免?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9 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政策、福利工作、福利事業、專業人員訓練、兒童及少年保護、親職教育、福利機構設置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優生保健、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心理保健、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幼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年滿十五歲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動條件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人身安全之維護、失蹤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等相關事宜。
八、新聞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之維護、媒體分級等相關事宜之規劃與辦理。
九、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相關事宜。
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
一一、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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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N-LI YANG
2010.05.26
2010年5月25日 星期二
2010年4月25日 星期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實務問題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實務問題 3
問題: 轄區發生嫌疑人為少年,但是無法聯絡上父母、親友、老師,而社會處社工員又無法因此類案件派案時,該如何解決?
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40 條 :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4、70 條
相關實務見解:秘台廳少家一 字第 0960016855 號(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70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均為保護兒童及少年權益而設,惟其接受偵訊或訊問時,是否應由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在場,應由法官依具體個案裁量。
主 旨:有關「性侵害加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是否應由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部 96 年 8 月 9 日台內防字第 0960089344 號函辦理。
二、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70 條規定略以,少年事件之調查、審理、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0 條第2 項亦有兒童及少年接受偵訊或訊問,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之規定,此皆為保護少年權益而設,惟該等在場之人得否陳述意見,仍屬具體個案法官裁量權之範圍。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
地方實務作法:
一、故以,針對少年為刑事現行犯部分,如無法聯繫上其父母、監護人、老師等人時,司法警察目前較為謹慎者均會通報社會處,希望社會處派員陪同少年進行偵訊,於是產生問題。
二、就資源分配與人力問題,各地方政府能否有人力派社工員進行此類案件之陪同偵訊,非無問題。
三、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0條第2項雖規定「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然因必須配合第40條第1項「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來作整體解釋,因此,該條似僅限於少年法庭裁定安置之少年,才有社工員陪偵問題。
四、針對此問題,如果ㄧ線同仁遇到少年涉犯「重罪」,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請律師派案陪訊;遇到非涉犯重罪又無親友陪同之少年,應如何解決,97年間已透過臺南分會專員協調。
(一)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 服務說明書。少年(三個要件)1、被拘提、逮捕,或者沒有收到傳票、通知書而臨時被要求接受訊問。2、涉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3、第一次被訊問。
(二)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受理單位:全省参與試辦之16分會 服務電話:撥打全國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02)6632-8282查詢 時間:夜間及假日全日服務電話:(02)2559-2119
(三)「少年強制輔佐」業務軟體,「罪名」先勾選「不詳」,但警員必須先以電話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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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N-LI YANG
楊婉莉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
2010.04.26
其他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問題: 轄區發生嫌疑人為少年,但是無法聯絡上父母、親友、老師,而社會處社工員又無法因此類案件派案時,該如何解決?
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40 條 :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4、70 條
相關實務見解:秘台廳少家一 字第 0960016855 號(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70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均為保護兒童及少年權益而設,惟其接受偵訊或訊問時,是否應由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在場,應由法官依具體個案裁量。
主 旨:有關「性侵害加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是否應由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部 96 年 8 月 9 日台內防字第 0960089344 號函辦理。
二、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70 條規定略以,少年事件之調查、審理、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0 條第2 項亦有兒童及少年接受偵訊或訊問,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之規定,此皆為保護少年權益而設,惟該等在場之人得否陳述意見,仍屬具體個案法官裁量權之範圍。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
地方實務作法:
一、故以,針對少年為刑事現行犯部分,如無法聯繫上其父母、監護人、老師等人時,司法警察目前較為謹慎者均會通報社會處,希望社會處派員陪同少年進行偵訊,於是產生問題。
二、就資源分配與人力問題,各地方政府能否有人力派社工員進行此類案件之陪同偵訊,非無問題。
三、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0條第2項雖規定「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然因必須配合第40條第1項「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來作整體解釋,因此,該條似僅限於少年法庭裁定安置之少年,才有社工員陪偵問題。
四、針對此問題,如果ㄧ線同仁遇到少年涉犯「重罪」,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請律師派案陪訊;遇到非涉犯重罪又無親友陪同之少年,應如何解決,97年間已透過臺南分會專員協調。
(一)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 服務說明書。少年(三個要件)1、被拘提、逮捕,或者沒有收到傳票、通知書而臨時被要求接受訊問。2、涉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3、第一次被訊問。
(二)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受理單位:全省参與試辦之16分會 服務電話:撥打全國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02)6632-8282查詢 時間:夜間及假日全日服務電話:(02)2559-2119
(三)「少年強制輔佐」業務軟體,「罪名」先勾選「不詳」,但警員必須先以電話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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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
2010.04.26
其他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實務問題2
實務運作難題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實務運作難題
如發現嫌疑人雖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然在偵查階段,承辦檢察官依據其情節,認嫌疑人仍適宜為緩起訴者,產生下列問題:
(1)緩起訴處分書是否需要寄送主管機關?
(2)主管機關收受緩起訴書後,是否能依據第34條規定,公告其姓名?
(3)主管機關收受緩起訴書後,是否能依據第35條規定,進行輔導教育?
緩起訴條件:接受主管機關所實施之輔導教育(共計12小時),緩起訴期間2年。
台南縣:社會處委託社工師協會主辦。
台南市:社會處自行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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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3 條 第1項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各該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
第 34 條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前項之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35 條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其輔導教育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By Wan-Li Yang
2010.03.31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實務運作難題
如發現嫌疑人雖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然在偵查階段,承辦檢察官依據其情節,認嫌疑人仍適宜為緩起訴者,產生下列問題:
(1)緩起訴處分書是否需要寄送主管機關?
(2)主管機關收受緩起訴書後,是否能依據第34條規定,公告其姓名?
(3)主管機關收受緩起訴書後,是否能依據第35條規定,進行輔導教育?
緩起訴條件:接受主管機關所實施之輔導教育(共計12小時),緩起訴期間2年。
台南縣:社會處委託社工師協會主辦。
台南市:社會處自行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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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第1項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各該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
第 34 條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前項之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35 條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其輔導教育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By Wan-Li Yang
2010.03.31
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實務問題1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實務運作難題
1、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對發現未滿18歲從事性交易之情形:
(1)偵訊中發現:何時通知社工陪同偵訊?
(2)除自行求助外,餘均一概安置,別無選擇,易生偵查、警政與社政一線運作衝突。
(3)承上,轄區因無緊急安置床位,轉往他轄,未滿18歲之人易生情緒困擾,詢問仍必須透過社工員安排。此外,學業之繼續亦需考量(裁定安置教育機構可否一併解決問題?)。
(4)安置醫療機構:由於屬於安置救援性質,案主易離開醫療機構,而易生失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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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N-LI YANG
2010.03.31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實務運作難題
1、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對發現未滿18歲從事性交易之情形:
(1)偵訊中發現:何時通知社工陪同偵訊?
(2)除自行求助外,餘均一概安置,別無選擇,易生偵查、警政與社政一線運作衝突。
(3)承上,轄區因無緊急安置床位,轉往他轄,未滿18歲之人易生情緒困擾,詢問仍必須透過社工員安排。此外,學業之繼續亦需考量(裁定安置教育機構可否一併解決問題?)。
(4)安置醫療機構:由於屬於安置救援性質,案主易離開醫療機構,而易生失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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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1
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強迫入學事宜
強迫入學條例
強迫入學條例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背景說明: 家長不讓兒童就學,應多次溝通無效,應如何處理?
Q:能否依據行政執行法36為之?
Q:能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0、36條為之?
Q:先緊急安置較好、先聲請改訂親權較好? 還是同時為之?
Q:應該由何單位執行?(強迫入學委員會、還是 社會局)
Q:行政單位應如何裁處(如下)?
(1)強迫入學條例:行政罰單位「鄉鎮市區公所」/金額:100元以下罰鍰。
(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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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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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家長不讓兒童就學,應多次溝通無效,應如何處理?
Q:能否依據行政執行法36為之?
Q:能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0、36條為之?
Q:先緊急安置較好、先聲請改訂親權較好? 還是同時為之?
Q:應該由何單位執行?(強迫入學委員會、還是 社會局)
Q:行政單位應如何裁處(如下)?
(1)強迫入學條例:行政罰單位「鄉鎮市區公所」/金額:100元以下罰鍰。
(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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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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