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9日 星期日

澳洲犯罪所得法簡介讀後摘記

澳洲犯罪所得法簡介讀後摘記

1901海關法 Custom Act 1901屬行政沒入性質
1987犯罪所得法  Proceeds of Crime Act 1987 (POCA 1987)罪名限於販毒以刑事定罪為前提之沒收。
2002修正犯罪所得法 擴大罪名至販毒、洗錢、詐欺、人口販運、恐怖活動等
2010.2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

case1: Carlos Cabal Peniche挪用墨西哥銀行資產至邁阿密,再匯款到澳洲。2001由澳洲總長請求墨西哥擔保不處死刑與一行為不予雙重處罰後,引渡回墨西哥。
case2: Li Jixiang與Li Yunnan任中國大陸公務員挪用基金,匯款香港,再匯澳州。

資料來源:蔡秋明,澳州犯罪所得法簡介,檢協會訊72期,2011.12,p13-14


2012.1.29 Wan-Li Yang整理

2012年1月28日 星期六

WTO法律能力建構讀後摘要

WTO法律能力建構讀後摘要


參與WTO的爭端解決制度,對資源有限的發展中國家有諸多限制,但仍有些異數,例如巴西與印度。巴西及印度的外交官及政府律師積極參與及發表意見

發展中國家參與WTO最大限制在於WTO法律體系的高度專業以及外語的掌握,尤其是對法學英語寫作和判例研究的能力。

目前(2009)大陸在做為原告(complainant)方面,已經有六個訴訟案件3,主要針對美國、歐洲對中國禽肉、緊固件(fastener)、鋼鐵等產品的貿易限制措施。不得不積極,因為被告案件太多了,受影響的貿易利益及國內就業市場甚鉅。自入世以來,目前大陸在WTO已有17個案件作為被告(respondent)。針對大陸提出訴訟最頻繁的原告是美國,其次為歐盟。

大陸也瞭解到貿易訴訟將來會持續增加,為學習WTO訴訟經驗,所以也相當積極地加入其它案件成為第三方,目前共計有60個案件。

而台灣方面,雖然當原告的次數較少,但是台灣最近和日本、美國共同對歐盟提出訴訟,控告歐盟違反「資訊科技協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台灣參與第三方案件數目沒有大陸那麼多,但是大陸參與的訴訟,台灣幾乎皆以第三方參與。

美國的貿易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為美國主要負責對外貿易爭端的政府單位,裡面有諸多律師,處理所有貿易訴訟。在WTO訴訟實務方面,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的律師亦常出席聽證會,因為認定反傾銷和補貼,是由商務部來決定的。美國對於聘用法律專才特殊的制度,是所謂的「旋轉門制度」(revolving door)。聘用程序如民間機構,不須經過一般的公務人員考試。

韓國的「外交通商部」採取類似美國政府的概念。

巴西的外交部亦和律師公會合作,讓年輕律師進入巴西在華府及日內瓦的使館實習,參與相關WTO訴訟。

在大陸方面,處理WTO訴訟的工作主要由商務部條約法律司的「世貿法律處」負責,該處共有五至八位法律官員處理WTO訴訟。條約法律司在日內瓦亦派駐一位法律官員參與DSB會議及出席訴訟聽證會,這些法律人員皆屬於公務人員體系。

在台灣方面,以前是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理WTO相關案件,但明顯的制度問題在於承辦人員多非法律背景,且無專職單位處理訴訟。基此,於2007在經濟部下成立「經貿代表談判辦公室」,以全權處理對外貿易談判及訴訟。台灣在日內瓦的駐WTO代表團亦有一位律師在協助處理案件,此律師職位,先後由兩位台籍的美國律師以約聘的方式擔任。不過「經貿代表談判辦公室」為任務編組,意即無政府機關之法源基礎,所需人員由各單位借調,例如由法務部借調兩位檢察官處理WTO訴訟。未來政府努力方向應將此單位法人化,使此單位獲法律授權聘請國內外優秀律師參與訴訟工作。

大陸的北京、上海、深圳皆有智庫分析對外貿易政策及舉辦訓練活動和研討會。這些大陸智庫所需經費主要是由市政府提供,一部分經費則來自商務部的諮詢案。

台灣方面則是由經濟部和外交部投資,成立「中華經濟研究院」,內設有「台灣WTO中心」負責相關研究。學術界研究中心則有台大法學院的「亞洲WTO暨國際衛生法與政策研究中心」,簡稱為「台大WTO中心」,亦定期參與政府諮詢工作。現在兩岸政府在處理WTO的訴訟主要是聘請國外的事務所,政府單位及國內事務所仍然無法單獨處理訴訟案件。

大陸在參與第三方訴訟的案件,皆以招標的方式聘請北京的國內事務所,這是結合民間事務所和政府的一個很好的方式,亦可訓練本國貿易法律師。

在國際組織方面,WTO跟亞太經合會(APEC)提供有限的技術協助。WTO法律諮詢中心(Advisory Centre on WTO Law)則為協助發展中國家處理WTO訴訟所成立的國際組織。其所收取費率與事務所相較低許多,並以國家發展程度不同分四級收費。該中心並接受會員國推薦,招收發展中國家的培訓律師,代訓六個月從實務中學習WTO法律運用。

WTO法律諮詢中心不能完全幫助國家處理訴訟,主要有以下的問題:第一,該中心因不熟悉國內政府的對外貿易政策,無法從貿易政策的方向來思考訴訟策略。第二,其無法蒐集事實證據,因證據蒐集並非其業務範圍,且無通曉中文之律師,難以瞭解國內法規實際運作。第三,因為該中心僅有律師,並無經濟學家,故無法作以經濟模型作經濟分析。而經濟分析在訴訟中有重要影響,例如對起訴決定於產業利益的影響,勝訴後亦需要相關分析決定報復的對手國產業。在WTO訴訟實務中,兩岸分別有專家擔任小組成員。但是兩岸政府更關心的重點是在WTO秘書處中是否有常設職員,因為據其它國家經驗顯示,具有WTO經驗的專才返國後將對該國WTO法律或談判有相當助益。...所有629位職員中,有三百多位職員來自下列四個國家:美、英、法、瑞。所以大陸、印度及諸多國家最近提案欲增加WTO秘書處職員國籍多元性,希望增加更多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參與。

資料來源:謝笠天,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以實務面探討WTO法律能力建構,本文刊登於2009年兩岸國際法學論壇論文集
http://researcher.nsc.gov.tw/public/pasha/Data/08111045177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