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1日 星期四

跨國移交受刑人

司法互助之跨國移交受刑人

壹、
德國國際司法互助法(IRG)含有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貳、港澳地區作法:

一、澳門
(一)澳門與葡萄牙、香港與中國大陸。
與葡萄牙:1999年簽定有移交受刑人之相關協定。
與香港: 2005年簽訂有移交安排。
與中國大陸間:尚未簽任何安排、目前所知似無具體個案。
(二)澳門本地之法令:
1、澳門刑事訴訟法第213條-223條
2、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四章專章部分
3、澳門司法互助請求通報互助法

*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不適用於台灣,所以要適用刑事訴訟法213條以下之規定。


二、香港
律政司網站

参、泰國
1、LEGISLATION PROCEDURE FOR COOPERATION BETWEEN STATES IN THE EXECUTION OF PENAL SENTENCES B.E. 2527
2、泰國法務部矯正署(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Ministry of Justice)針對跨國移交受刑人所可能遇到之問題,於該署網頁上以Q&A進行說明。
3、程序:一為移交外籍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刑罰;一為刑事司法互助機制下之移交受刑人。
4、泰國目前已與18個國家進行跨國移交受刑人,計完成710例移交外籍受刑人返國執行,8例泰籍受刑人返泰執行。
5、泰國跨國移交受刑人相關法律規定:





2012.10.11 整理
2013.07.18 修正
WANLI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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