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民選代表言論自由之保障--歐洲人權法院Castells v Spain乙案


民選代表言論自由之保障--歐洲人權法院Castells v Spain乙案
歐洲人權法院Castells v Spain (1992) App 11798/85乙案,處理了關於民意代表的政治言論有關議題。本案的申請人是支持巴斯克地區(the Basque region)獨立的一位西班牙參議員,他的文章刊登於某周刊上,其中因涉及對政府以及公務員的侮辱性評論(insulting comments),包括批評政府沒有確保巴斯克地區公民之安全,並指責政府官員參與謀殺異議者等,因而被西班牙檢方起訴。就此申請人以西班牙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之規範而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救濟。

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言論自由之保障,同條第2項也明定行使此項自由時同時負有義務和責任,須接受法律所規定且為民主社會所必需之程序、條件、限制或懲罰之約束,這些拘束包括出於基於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為了防止混亂或者犯罪,保護健康或者道德,為了保護他人的名譽或者權利,為了防止機密情報遭洩漏,或者為了維護司法官員的權威與公正等因素。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此西班牙議員批評政府政策而被訴「刑事誹謗罪」,隨後並判處1年零1日徒刑,西班牙政府侵害申請人(議員)公約第10條之言論自由權,理由主要如下。

法院指出依據公約第10條第2項規定,對於言論之限制須依據法律規定,且須為民主社會所必需,並具備第2項所述各該合法目的。本案歐洲人權法院認為西班牙對申請人言論之限制,雖然是依據西班牙刑法之規定予以處罰(符合①要件),且認同西班牙政府之為保障國家安全以及為了保護他人的名譽與權利之主張(符合要件),但最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此處罰仍非出於民主社會所必須(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法院認為言論自由之重要性,對民選的民意代表尤甚,因為民意代表必須代表選民並捍衛自己利益,何況申請人為當選之民意代表且為反對派人士,因此應就此進行密度最高的審查。此外,與一般公民相比,政府容忍他人批評之範圍應該比一般個人所能容忍之範圍更廣,因此,政府必須節制使用刑事制度來壓制對它的批評,因為「政府所據之主導地位使其有必要在訴諸刑事訴訟時予以克制,特別是在有其他方式可以回應其對手或媒體的無理攻擊以及批評時」(“the dominant position which the Government occupies makes it necessary for it to display restraint in resorting to criminal proceedings, particularly where other means are available for replying to the unjustified attacks and criticisms of its adversaries or the media.” [para. 46])。
最後歐洲人權法院一致認為西班牙違反了公約第10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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