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刑事司法互助法
"德國刑事司法互助法制與歐盟法之影響"讀後摘要
刑事司法互助
Rechtshilfe in Strafsachen
廣義: 引渡、逮捕、限制出境、強制出境、送達、詢問、勘驗、搜索、扣押、提供證物、文件、贓物移交、贓款移交、法律資訊交換、外國刑事判決承認。
傳統刑事司法互助三領域(王效文,2012,p5)
一、引渡(大司法互助grobe, Rechtshilfe)
(一)為追訴與執行,將嫌疑人或受刑人以強制方式解教他國。
二、其他司法互助(Sonsitge Rechtshilfe;或稱小司法互助Kleine Rechtshilfe):其他互助形式,合乎內國訴訟法,不需特別規定即可協助者。
三、執行互助(Vollstreckungshilfe):執行外國判決。
刑事訴追之移送(朱朝亮,2011,94)vs刑事訴追目的之告發(王效文,2012,p6)
ex1瑞士聯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_第四篇代理之形式訴追(Stellverstretende Strafverfolgung)_此為代理原則之規定。
ex2奧地利_引渡及司法互助法_第六章。Auslieferungs und Rechtshilfegesetz)
奧地利刑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
ex3德國__刑法第7條第2項第2款
ex4刑事追訴目的之告發:德國刑事司法互助法第61a條與92條(無請求之資料給予):無外國球時,對於非歐盟國家以及歐盟國家,進行追訴或執行,賦予資訊提供之法律授權基礎。
德國刑事司法互助法源與原則
一、國際法: EU影響最大
二、國內法:
(一)刑事司法互助法(法, IRG)第1條
1.是EU成員,適用本法八、九、十章。
2.與德國有協定,且已經批准成為內國法,優先適用協定。
3.非EU國、亦無雙邊協定,適用本法之一般規定。
(1)互惠原則:第5條
(2)雙重可罰原則
__"合乎案件事實意義之轉換"(王效文,2012,p8)。
__時效?根據被請求國之內國法加以判斷。
(3)特定案件原則(第72條、第11條)
(4)公共秩序原則(第73條)
公共秩序極為抽象,必須嚴格解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只有違反基本程序正義之最低標準方屬違反公共秩序(王效文,2012,p10)。
(二)與外國處理刑事案件綱要(行政命令, RiVASt)
德國刑事司法互助之程序
(一)合法性審查
EX 第12條,引渡需要法院審查。
(PS: 德國刑事司法互助主要在規範引渡,因此審查要件較為嚴格。)
非實質審查犯罪行為,惟仍有一定之程序保障。
(二)批准程序
行政程序__目的考量外交與刑事政策、人道考量。
決定權在於聯邦。
德國向外國提出請求後所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
(一)根據刑訴
(二)合於刑訴程序取得
"原則上根據司法互助途徑,合法在外國取得之證據,只要不違反法秩序之重要原則,與於國內所取得之證據一樣可以使用"(王效文,p12)
德國刑事司法互助法§_1 (六)
範圍
(1)與外國之刑事事件之司法互助交流,依據本法。
(2)本法之目之之刑事事件應當包括:罪行進行之法律程序而根據德國法律,罰款或處以類似之刑罰,依照外國法律,如果可以決定對刑事法院之設置與輕罪。
(3)在國際協定中之任何規定,若已成為可直接適用之內國法(國家法律),優於本法之適用。
(4)對於歐盟成員國刑事事件之協助,依據本法。
參考資料:王效文,德國刑事司法互助法制與歐盟法之影響,涉外執法與政策學報,101年5月,第2期。
WANLI YANG
讀後摘要
2012.7.1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