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沁功利主義與大局為重
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 英國政治思想家﹑法學家﹑經濟學家﹐功利主義創始人;也被認為是第一個系統化的表述功利主義道德理論的人。
功利utility
其主張的功利主義又稱為"最大幸福原則",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義的,避苦是人的本性。所以正義行為等於"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絕大多數人幸福的行為"(趙敦華,p41)。功利主義的缺失在於不尊重個人權利,但個體權利何必被尊重?
國與國、政治、階級社會與職場自古即流行大局為重之決策,以哲學系統化包裝即為功利主義,大局為重是功利主義實踐化的現像。國家安全與戒嚴、經濟發展與核廢料、都市發展與拆遷補償,是以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絕大多數人幸福的行為都是正義的。個體在功利主義下,沒有所謂的存在。
"存在"是一個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為何"個體(個人或弱勢族群)"真實的存在國家、政治、階級社會與職場中,卻可以被多數的價值認為"不存在"?大局為重,所以不應該存在。
又何以在一些政治現象中,個體基於"大局為重"的傳統,自我選擇了"自我不應該存在"的決策。
邊沁的功利主義應該以何種假設學說來驗證(或者反駁)?
1.西方哲學讀摘,http://wanliyang.blogspot.tw/2011/03/blog-post.html
2.wiki,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D%B0%E9%87%8C%E7%B1%B3%C2%B7%E8%BE%B9%E6%B2%81
3.邁可.桑德爾(Michael Sandel),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By Wanli YANG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國際刑事訴訟移轉管轄簡介 The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國際刑事訴訟移轉管轄簡介
The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 司法互助:國際刑事訴訟移轉管轄 )
壹、定義: 國家間刑事訴訟移轉管轄
貳、相關之國際公約與書面文件
一、歐洲刑事訴訟移轉管轄公約
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第8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求移轉管轄:
1.被告於被請求國有固定居所;
2.被告有被請求國之國籍,或被請求國為其出生國;
3.被告在被請求國正執行自由刑或必須執行自由刑;
4.被告因同一或其他犯罪行為由被請求國對其進行追訴;
5.請求國認為移轉管轄權有利於發現真實,由其是最重要之證據在被請求國時;
(if it considers that transfer of the proceedings is warranted in the interests of arriving at the truth and in particular that the most important items of evidence are located in the requested State;)
6.由被請求國為有罪判決並在受請求國執行判決,適合於促使被告回歸社會;
7.請求國認為其無法確保被告於審判期日在場,然被請求國則可確保被告在場者;
8.請求國認為若為判決,即使透過引渡,自己亦無法執行判決。
(if it considers that it could not itself enforce a sentence if one were passed, even by having recourse to extradition, and that the requested State could do so;)
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被請求國「應」以及「得」拒絕接受刑事訴訟轉移管轄權。
第10條:
被請求國有下列情形,應拒絕請求追訴:
1.請求不合於第6條第1項(涉嫌犯罪)與第7條第1項之規定(雙重犯罪)
2.追訴違反第35條(一行為不二罰)
3.依請求國法律,該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等。
第11條:除第10條之情況外,被請求國僅能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全部或一部拒絕請求:
1.被請求國認為,依第8條提出請求之理由不存在;
2.被告於被請求國並無固定居所;
3.被告無被請求國國籍,且於犯罪時於被請求國境內無固定居所;
5.被請求國認為受請求追訴之犯罪有政治性質,或屬軍事或財政犯罪;
6.被請求國有確切理由認為,追訴請求是基於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立場所為;
7.被請求國之法律雖可適用於系爭請求追訴之犯罪,惟被請求國收受請求時,依其法律規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此種情況不適用第26條第2項;
8.被請求國僅基於第2條享有管轄權,且於收受請求時,依其法律規定之追訴權時效加上第23條所規定之6個月延長時效均已完成;
9.犯罪於請求國境外所為;
10.進行追訴將違反被請求國之國際義務;
11.進行追訴將違反被請求國法秩序之基本原則;
12.請求國違反本公約所定程序。
二、聯合國「刑事訴訟移轉示範條約」
Model Treaty on the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 Adopted by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45/118 of 14 December 1990 )
https://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RES/45/118
只有規範四種拒絕接受的理由
1.涉嫌者不是被請求國國民或並非該國常住居民;
2.該行為是軍法範圍內的罪行,而並非普通刑法範圍內的罪行;
3.該犯罪行為與賦稅、關稅有關;
4.被請求國認為該犯罪行為屬政治性犯行
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第42條第3及第4項
第 47 條 「刑事訴訟程序之移轉管轄」:「各締約國如認為相互移轉訴訟程序有利於適當執法者,特別是在涉及數國管轄權時,為了使起訴集中,應考慮相互移轉訴訟程序之可能性,以利對本公約所定之犯罪進行刑事訴訟 。」
四、「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
第21條「刑事訴訟的移交」:「締約國如認為相互移交訴訟有利於正當司法,特別是在涉及數國管轄權時,為了使起訴集中,應考慮相互移交訴訟的可能性,以便對本公約所涵蓋的某項犯罪進行刑事訴訟。」
Article 21. (Transfer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States Parties shall consider the possibility of transferring to one another proceedings for the prosecution of an offence covered by this Convention in cases where such transfer is considered to be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rope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particular in cases where several jurisdictions are involved, with a view to concentrating the prosecution.
參、各國立法例
一、瑞士「聯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Act o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Assistance
第四編 第一章要件、第二章程序
以下四種情況,才能代替犯罪發生地國,對於瑞士境外的犯罪進行刑事訴追:
1.犯罪嫌疑人禁止引渡;
2.犯罪嫌疑人必須在瑞士有更嚴重的犯罪接受司法審判;
3.請求國保證在瑞士宣判無罪或執行刑罰後,不因同一行為再對之刑事訴追;
5.在瑞士有通常住居所的外國人,引渡不能成立,而由瑞士管轄有利於其個人處境和重返社會生活者。
二、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三編刑事訴訟的移管
第75條到第87條
要件與基本原則
1.雙重犯罪原則:
歐洲刑事訴訟移管公約」第7條第1項以及聯合國「刑事訴訟移轉示範條約」第6條
2.原則上,請求國是犯罪發生地國,被請求國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國
3.政治犯或特定犯罪禁止移轉
4.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5.追訴權時效消滅原則
不可以基於被請求國之追訴權時效較長之規定,利用刑事訴訟管轄移轉,以逃避已經時效消滅的事實,讓被告在被請求國遭受刑罰
適合刑事訴訟移轉管轄之情形
1不能引渡或顯有困難,等於國際條約普遍承認的「或引渡或追訴原則」。
2.訴訟經濟以及審理可能性。
3.執行較為順利
備註: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第6/2006號法律)
公報編號:30/2006
刊登日期:2006.7.24
版數:941-995
第三編「刑事訴訟的移管」
第一章「委託澳門司法當局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第75條「原則」
應請求方的要求,可針對在澳門以外地方發生的事實提起或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但須符合以下各條所定的條件,並具有以下各條所指的效力。
第76條「特別條件」
一、為在澳門提起或繼續進行針對在澳門以外地方發生的事實的刑事訴訟程序,除須符合本法所規定的一般條件外,亦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容許進行移交逃犯;
(二)請求方保證,一旦澳門法院對涉嫌人或嫌犯作出確定裁判,該方不會就同一事實再對該涉嫌人或嫌犯提起刑事訴訟程序;
(三)對有關事實可判處的剝奪自由的刑罰或保安處分,其最高期限不少於一年;如為財產刑,則其最高金額不少於相當於三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金額;
(四)涉嫌人或嫌犯在澳門有居所;及
(五)基於良好司法,或基於涉嫌人或嫌犯倘被判刑後能夠適當地重返社會,接納有關請求屬合理者。
二、如符合上款所定的條件,就以下任一情況,亦可接納在澳門提起或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一)在澳門正就另一事實對涉嫌人或嫌犯進行刑事訴訟程序,而對該事實可判處的刑罰或保安處分等於或重於上款(三)項所指者;
(二)已拒絕移交逃犯;
(三)請求方認為不能確保涉嫌人或嫌犯到其法院出庭受審,但在澳門可確保其到法院出庭受審;
(四)請求方認為不具備執行可能作出的判刑的條件,即使請求移交逃犯亦然,但在澳門則具備該等條件。
三、如根據關於澳門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的規定,導致提出有關請求的違法行為屬澳門法院的管轄權,則以上兩款的規定不適用。
第77條「適用的法律」
對於在上條所指條件下於澳門提起或繼續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序所針對的事實,適用澳門法律所規定的刑事處分,但請求方法律對行為人較有利者除外。
第78條「接納請求對請求方的效力」
一、澳門當局接納請求方提出的請求,即表示請求方放棄就有關事實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二、澳門已就有關事實提起或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時,如證明嫌犯不在澳門,則在澳門通知請求方後,請求方恢復就同一事實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
第79條「處理請求的程序」
一、如請求方已就擬移管的訴訟程序製作卷宗,其所提出的請求須附具該卷宗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二、如行政長官作出可接納請求的決定,須將有關文件送交中級法院;該法院須立即命令通知涉嫌人或嫌犯到場;如有委託的律師,亦須通知其到場。
三、如涉嫌人或嫌犯未到場,法院須查核有關通知是否按法定方式作出;在涉嫌人或嫌犯尚未委託律師或該律師未到場的情況下,法院須為其指定辯護人;就上述事宜,均應繕立筆錄。
四、法官可依職權,或應檢察院、涉嫌人、嫌犯或其辯護人的聲請,命令再次作出第二款所指的通知。
五、涉嫌人、嫌犯或其辯護人應獲邀請陳述反對或贊成澳門接納請求的理由;檢察院亦享有同樣的權能。
六、如有需要,法官須主動或應檢察院、涉嫌人、嫌犯或其辯護人的聲請,採取或命令採取其認為必需的證明措施,並為此定出不超過三十日的期限。
七、採取上款所指的措施後或上款所指的期限屆滿後,檢察院及涉嫌人或嫌犯可在十日內作出陳述。
八、法官須在十日內就請求作出裁判;對該裁判,可依據一般規定提起上訴。
九、在請求待決期間,法官可採取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肆、我國相關法源
一、「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第42條第3及第4項
第 47 條 「刑事訴訟程序之移轉管轄」:「各締約國如認為相互移轉訴訟程序有利於適當執法者,特別是在涉及數國管轄權時,為了使起訴集中,應考慮相互移轉訴訟程序之可能性,以利對本公約所定之犯罪進行刑事訴訟 。」
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兩岸簽訂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6條第1項雖有「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之規定,但同條第3項規定:「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實務上曾有劫機犯陸方以人卷全數移交方式移轉者。
資料來源:
1.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en/Treaties/Html/073.htm
2.楊雲驊、許恆達(2012),引渡逃犯與人員遣返之比較研究—以我國現況為中心,法務部101年度委託研究計畫,2012年11月。
3.楊婉莉(2013),國際刑事訴訟移轉管轄簡介,http://wanliyang.blogspot.tw/2013/04/blog-post.html。
4.Model Treaty on the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english/et052.html
5.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
https://bo.io.gov.mo/bo/i/2006/30/lei06_cn.asp
The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 司法互助:國際刑事訴訟移轉管轄 )
壹、定義: 國家間刑事訴訟移轉管轄
貳、相關之國際公約與書面文件
一、歐洲刑事訴訟移轉管轄公約
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第8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求移轉管轄:
1.被告於被請求國有固定居所;
2.被告有被請求國之國籍,或被請求國為其出生國;
3.被告在被請求國正執行自由刑或必須執行自由刑;
4.被告因同一或其他犯罪行為由被請求國對其進行追訴;
5.請求國認為移轉管轄權有利於發現真實,由其是最重要之證據在被請求國時;
(if it considers that transfer of the proceedings is warranted in the interests of arriving at the truth and in particular that the most important items of evidence are located in the requested State;)
6.由被請求國為有罪判決並在受請求國執行判決,適合於促使被告回歸社會;
7.請求國認為其無法確保被告於審判期日在場,然被請求國則可確保被告在場者;
8.請求國認為若為判決,即使透過引渡,自己亦無法執行判決。
(if it considers that it could not itself enforce a sentence if one were passed, even by having recourse to extradition, and that the requested State could do so;)
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被請求國「應」以及「得」拒絕接受刑事訴訟轉移管轄權。
第10條:
被請求國有下列情形,應拒絕請求追訴:
1.請求不合於第6條第1項(涉嫌犯罪)與第7條第1項之規定(雙重犯罪)
2.追訴違反第35條(一行為不二罰)
3.依請求國法律,該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等。
第11條:除第10條之情況外,被請求國僅能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全部或一部拒絕請求:
1.被請求國認為,依第8條提出請求之理由不存在;
2.被告於被請求國並無固定居所;
3.被告無被請求國國籍,且於犯罪時於被請求國境內無固定居所;
5.被請求國認為受請求追訴之犯罪有政治性質,或屬軍事或財政犯罪;
6.被請求國有確切理由認為,追訴請求是基於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立場所為;
7.被請求國之法律雖可適用於系爭請求追訴之犯罪,惟被請求國收受請求時,依其法律規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此種情況不適用第26條第2項;
8.被請求國僅基於第2條享有管轄權,且於收受請求時,依其法律規定之追訴權時效加上第23條所規定之6個月延長時效均已完成;
9.犯罪於請求國境外所為;
10.進行追訴將違反被請求國之國際義務;
11.進行追訴將違反被請求國法秩序之基本原則;
12.請求國違反本公約所定程序。
二、聯合國「刑事訴訟移轉示範條約」
Model Treaty on the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 Adopted by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45/118 of 14 December 1990 )
https://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RES/45/118
只有規範四種拒絕接受的理由
1.涉嫌者不是被請求國國民或並非該國常住居民;
2.該行為是軍法範圍內的罪行,而並非普通刑法範圍內的罪行;
3.該犯罪行為與賦稅、關稅有關;
4.被請求國認為該犯罪行為屬政治性犯行
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第42條第3及第4項
第 47 條 「刑事訴訟程序之移轉管轄」:「各締約國如認為相互移轉訴訟程序有利於適當執法者,特別是在涉及數國管轄權時,為了使起訴集中,應考慮相互移轉訴訟程序之可能性,以利對本公約所定之犯罪進行刑事訴訟 。」
四、「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
第21條「刑事訴訟的移交」:「締約國如認為相互移交訴訟有利於正當司法,特別是在涉及數國管轄權時,為了使起訴集中,應考慮相互移交訴訟的可能性,以便對本公約所涵蓋的某項犯罪進行刑事訴訟。」
Article 21. (Transfer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States Parties shall consider the possibility of transferring to one another proceedings for the prosecution of an offence covered by this Convention in cases where such transfer is considered to be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roper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particular in cases where several jurisdictions are involved, with a view to concentrating the prosecution.
參、各國立法例
一、瑞士「聯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Act o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Assistance
第四編 第一章要件、第二章程序
以下四種情況,才能代替犯罪發生地國,對於瑞士境外的犯罪進行刑事訴追:
1.犯罪嫌疑人禁止引渡;
2.犯罪嫌疑人必須在瑞士有更嚴重的犯罪接受司法審判;
3.請求國保證在瑞士宣判無罪或執行刑罰後,不因同一行為再對之刑事訴追;
5.在瑞士有通常住居所的外國人,引渡不能成立,而由瑞士管轄有利於其個人處境和重返社會生活者。
二、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三編刑事訴訟的移管
第75條到第87條
要件與基本原則
1.雙重犯罪原則:
歐洲刑事訴訟移管公約」第7條第1項以及聯合國「刑事訴訟移轉示範條約」第6條
2.原則上,請求國是犯罪發生地國,被請求國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國
3.政治犯或特定犯罪禁止移轉
4.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5.追訴權時效消滅原則
不可以基於被請求國之追訴權時效較長之規定,利用刑事訴訟管轄移轉,以逃避已經時效消滅的事實,讓被告在被請求國遭受刑罰
適合刑事訴訟移轉管轄之情形
1不能引渡或顯有困難,等於國際條約普遍承認的「或引渡或追訴原則」。
2.訴訟經濟以及審理可能性。
3.執行較為順利
備註: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第6/2006號法律)
公報編號:30/2006
刊登日期:2006.7.24
版數:941-995
第三編「刑事訴訟的移管」
第一章「委託澳門司法當局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第75條「原則」
應請求方的要求,可針對在澳門以外地方發生的事實提起或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但須符合以下各條所定的條件,並具有以下各條所指的效力。
第76條「特別條件」
一、為在澳門提起或繼續進行針對在澳門以外地方發生的事實的刑事訴訟程序,除須符合本法所規定的一般條件外,亦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容許進行移交逃犯;
(二)請求方保證,一旦澳門法院對涉嫌人或嫌犯作出確定裁判,該方不會就同一事實再對該涉嫌人或嫌犯提起刑事訴訟程序;
(三)對有關事實可判處的剝奪自由的刑罰或保安處分,其最高期限不少於一年;如為財產刑,則其最高金額不少於相當於三十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金額;
(四)涉嫌人或嫌犯在澳門有居所;及
(五)基於良好司法,或基於涉嫌人或嫌犯倘被判刑後能夠適當地重返社會,接納有關請求屬合理者。
二、如符合上款所定的條件,就以下任一情況,亦可接納在澳門提起或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一)在澳門正就另一事實對涉嫌人或嫌犯進行刑事訴訟程序,而對該事實可判處的刑罰或保安處分等於或重於上款(三)項所指者;
(二)已拒絕移交逃犯;
(三)請求方認為不能確保涉嫌人或嫌犯到其法院出庭受審,但在澳門可確保其到法院出庭受審;
(四)請求方認為不具備執行可能作出的判刑的條件,即使請求移交逃犯亦然,但在澳門則具備該等條件。
三、如根據關於澳門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的規定,導致提出有關請求的違法行為屬澳門法院的管轄權,則以上兩款的規定不適用。
第77條「適用的法律」
對於在上條所指條件下於澳門提起或繼續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序所針對的事實,適用澳門法律所規定的刑事處分,但請求方法律對行為人較有利者除外。
第78條「接納請求對請求方的效力」
一、澳門當局接納請求方提出的請求,即表示請求方放棄就有關事實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二、澳門已就有關事實提起或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時,如證明嫌犯不在澳門,則在澳門通知請求方後,請求方恢復就同一事實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
第79條「處理請求的程序」
一、如請求方已就擬移管的訴訟程序製作卷宗,其所提出的請求須附具該卷宗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二、如行政長官作出可接納請求的決定,須將有關文件送交中級法院;該法院須立即命令通知涉嫌人或嫌犯到場;如有委託的律師,亦須通知其到場。
三、如涉嫌人或嫌犯未到場,法院須查核有關通知是否按法定方式作出;在涉嫌人或嫌犯尚未委託律師或該律師未到場的情況下,法院須為其指定辯護人;就上述事宜,均應繕立筆錄。
四、法官可依職權,或應檢察院、涉嫌人、嫌犯或其辯護人的聲請,命令再次作出第二款所指的通知。
五、涉嫌人、嫌犯或其辯護人應獲邀請陳述反對或贊成澳門接納請求的理由;檢察院亦享有同樣的權能。
六、如有需要,法官須主動或應檢察院、涉嫌人、嫌犯或其辯護人的聲請,採取或命令採取其認為必需的證明措施,並為此定出不超過三十日的期限。
七、採取上款所指的措施後或上款所指的期限屆滿後,檢察院及涉嫌人或嫌犯可在十日內作出陳述。
八、法官須在十日內就請求作出裁判;對該裁判,可依據一般規定提起上訴。
九、在請求待決期間,法官可採取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肆、我國相關法源
一、「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第42條第3及第4項
第 47 條 「刑事訴訟程序之移轉管轄」:「各締約國如認為相互移轉訴訟程序有利於適當執法者,特別是在涉及數國管轄權時,為了使起訴集中,應考慮相互移轉訴訟程序之可能性,以利對本公約所定之犯罪進行刑事訴訟 。」
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兩岸簽訂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6條第1項雖有「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之規定,但同條第3項規定:「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實務上曾有劫機犯陸方以人卷全數移交方式移轉者。
資料來源:
1.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en/Treaties/Html/073.htm
2.楊雲驊、許恆達(2012),引渡逃犯與人員遣返之比較研究—以我國現況為中心,法務部101年度委託研究計畫,2012年11月。
3.楊婉莉(2013),國際刑事訴訟移轉管轄簡介,http://wanliyang.blogspot.tw/2013/04/blog-post.html。
4.Model Treaty on the Transfer of Proceedings in Criminal Matters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english/et052.html
5.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
https://bo.io.gov.mo/bo/i/2006/30/lei06_cn.asp
2013.04.11 Wanli YANG 整理
2019.11.12 補充
2019.11.12 補充
Age Verification
2007.6NAAG「Age Verification發展可能性」議程
此議程較為特殊,目前僅有康州[1]與喬治亞州有計劃實施,主講人包括有網路教育基金會(Internet Ed Fdn)的主任 Tim Lordan以及Aristotle執行長(CEO) John Phillips, 另外,還包括來自紐約的Ken Dreifach, Sonnenschein Nath 與 Rosenthal。
「Age Verification」乃是基於保護兒童與十八或十六歲以下之少年、網路安全等目的,要求相關網路業者,必須設有Age Verification的相關系統,使兒童與少年能免於遭犯罪者引誘、略誘而遭侵害等,其主要防範的犯罪類型則為性犯罪以及兒童少年接近賭博網站等。例如,康州檢察總長Richard Blumenthal就表示要在今年三月起要求社會網路網站(the social work sites)要設置有Age Verification系統。
一些網站例如MySpace, Facebook以及Xanga將會受到相關規範,規範方式不盡相同,簡單者,例如,少年要上去一些網站,必須向家長拿取密碼才可以上相關網站;如果有少年使用者,少年將需要得到其父母同意才可以將他們的一些側寫的資料(profiles)張貼上網;同時如果要上去小孩的網站也需要家長同意( Parents would also be permitted to access their kid's Web pages.) ,基本上,這些規範的目的在於防止性犯罪者(sexual predators)接近小孩,所以如果有網路業者未遵守相關規範的話,將有可能被罰款最高達五千美金。不過,針對此立意甚佳的法案,仍有特殊技術性問題無法獲得完全的解決;此外,法案是否能達到隔離性犯罪者的效果也是個問題。
與會的各州檢察總長對此議題發言十分踴躍,且提出相當深入的問題,例如,如何區分應該加以規範的網站( the social work sites),相關措施採取後對市場經濟會產生何等影響,如何辨識遠端使用者為少年或成年人等,更甚者,與會者有質疑表示:有心者仍可以假扮為少年而誘使少年離家,另外還有憲法言論免責權問題、家長責任轉為社會責任、網路公司將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等問題,還有,這Age Verification系統與目前要求網路使用者不要隨便給予個人資料的政策也不盡相符等。有趣的是,演講者表示其實Age Verification系統技術性的問題仍可以獲得某種程度的解決,例如,從一開始的密碼設計,一直到設定相關的問題來測試網路遠端使用者是否為少年等,如果使用者無法回答或者回答的答案與ㄧ般使用狀況有異,再利用紅綠燈方式讓相關網路公司可得以辨識出特殊個案,進而得以採取適當措施。當然啦,經由這些設計,可以做出某程度的辨識技術是不會有問題的,真正有問題的是,這些守法的網路公司會不會因為這Age Verification系統而喪失客戶,客戶將流失到一些不守法的網路公司,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疑慮;講者就此舉出MySpace公司為例,表示因為有許多的性犯罪者利用其網站作為誘使少年少女的工具,因此,MySpace已經自行開發研究相關的Age Verification系統技術,所以仍是有網路公司自願承擔社會責任的。
[1] TMC net,Connecticut Attorney General Backs Member Age Verification for Social Sites, http://blog.tmcnet.com/regulations/legislation-and-debate/connecticut-attorney-general-backs-member-age-verification-for-social-.asp, March 12, 2007.
此議程較為特殊,目前僅有康州[1]與喬治亞州有計劃實施,主講人包括有網路教育基金會(Internet Ed Fdn)的主任 Tim Lordan以及Aristotle執行長(CEO) John Phillips, 另外,還包括來自紐約的Ken Dreifach, Sonnenschein Nath 與 Rosenthal。
「Age Verification」乃是基於保護兒童與十八或十六歲以下之少年、網路安全等目的,要求相關網路業者,必須設有Age Verification的相關系統,使兒童與少年能免於遭犯罪者引誘、略誘而遭侵害等,其主要防範的犯罪類型則為性犯罪以及兒童少年接近賭博網站等。例如,康州檢察總長Richard Blumenthal就表示要在今年三月起要求社會網路網站(the social work sites)要設置有Age Verification系統。
一些網站例如MySpace, Facebook以及Xanga將會受到相關規範,規範方式不盡相同,簡單者,例如,少年要上去一些網站,必須向家長拿取密碼才可以上相關網站;如果有少年使用者,少年將需要得到其父母同意才可以將他們的一些側寫的資料(profiles)張貼上網;同時如果要上去小孩的網站也需要家長同意( Parents would also be permitted to access their kid's Web pages.) ,基本上,這些規範的目的在於防止性犯罪者(sexual predators)接近小孩,所以如果有網路業者未遵守相關規範的話,將有可能被罰款最高達五千美金。不過,針對此立意甚佳的法案,仍有特殊技術性問題無法獲得完全的解決;此外,法案是否能達到隔離性犯罪者的效果也是個問題。
與會的各州檢察總長對此議題發言十分踴躍,且提出相當深入的問題,例如,如何區分應該加以規範的網站( the social work sites),相關措施採取後對市場經濟會產生何等影響,如何辨識遠端使用者為少年或成年人等,更甚者,與會者有質疑表示:有心者仍可以假扮為少年而誘使少年離家,另外還有憲法言論免責權問題、家長責任轉為社會責任、網路公司將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等問題,還有,這Age Verification系統與目前要求網路使用者不要隨便給予個人資料的政策也不盡相符等。有趣的是,演講者表示其實Age Verification系統技術性的問題仍可以獲得某種程度的解決,例如,從一開始的密碼設計,一直到設定相關的問題來測試網路遠端使用者是否為少年等,如果使用者無法回答或者回答的答案與ㄧ般使用狀況有異,再利用紅綠燈方式讓相關網路公司可得以辨識出特殊個案,進而得以採取適當措施。當然啦,經由這些設計,可以做出某程度的辨識技術是不會有問題的,真正有問題的是,這些守法的網路公司會不會因為這Age Verification系統而喪失客戶,客戶將流失到一些不守法的網路公司,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疑慮;講者就此舉出MySpace公司為例,表示因為有許多的性犯罪者利用其網站作為誘使少年少女的工具,因此,MySpace已經自行開發研究相關的Age Verification系統技術,所以仍是有網路公司自願承擔社會責任的。
[1] TMC net,Connecticut Attorney General Backs Member Age Verification for Social Sites, http://blog.tmcnet.com/regulations/legislation-and-debate/connecticut-attorney-general-backs-member-age-verification-for-social-.asp, March 12, 2007.
2007.7
By Wan-Li Yang
2013年3月24日 星期日
Nantou Travel
Nantou Travel Plan
Nantou is in central Taiwan
http://www.nantou.gov.tw/
Sun Moon Lake Taiwan maps.google.com
南投中興新村→南投交流道→國道3號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南下)→燕巢系統交流 ... 號中山高(南下)→高雄末端交流道
從高雄北上走二高要到埔里清境在南投交流道或草屯交流道這是繞逺路而且沿途沒景點又不順路不如由竹山交流道下到集集--日月潭左轉--埔里方向上清境 沿途皆是景點,也是比較順路
竹山交流道左轉>接台3線>集集>台16線-水里>台21線-日月潭>台21線-埔里>接台14線-霧社>轉台14甲線-清境路線不熟悉,不進集集街市,高雄至清境約3.5-4小時左右車程.
現在坐纜車票價是250元,如果覺得太貴的民眾們,建議搭配九族文化村門票卡省哦!!
對了,一張票有包含來回車程哦~不需再另外買票
2.南台灣北上路線建議:
*國道三號(二高)→243K竹山交流道下→左轉台3線經名間→轉台16線經集集、水里→轉台21線→日月潭轉21甲線→日月潭纜車( 或轉魚池131縣道→九族文化村→日月潭纜車)。
*國道一號(中山高)→243K雲林系統交流道→ 台78線(往東)→ 古坑系統接國道三號往北→243K竹山交流道下→左轉台3線經名間→轉台16線經集集、水里→轉台21線→日月潭轉21甲線→日月潭纜車(或轉魚池131縣道→九族文化村→日月潭纜車) (資料來源:日月潭纜車網站)
*自行開車者可由中二高(3號國道)由中興新村交流道(224公里處)下高速公路,接省府路直行至中興新村圓環右轉,經中正路直行至光明郵局左轉光明路直行即達本園區(地點:同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國家文官培訓所中部園區地址:540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
聯絡電話:(049)2394999
人荷台味餐坊 位於中興新村省府路上的「人荷餐坊」是以台味餐點、平價著名
於南投中興新村圖書館旁,「耶斯列花園」,
資料來源:【南投旅遊景點】日月潭纜車體驗之旅- pink's travel
Nantou is in central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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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中興新村→南投交流道→國道3號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南下)→燕巢系統交流 ... 號中山高(南下)→高雄末端交流道
從高雄北上走二高要到埔里清境在南投交流道或草屯交流道這是繞逺路而且沿途沒景點又不順路不如由竹山交流道下到集集--日月潭左轉--埔里方向上清境 沿途皆是景點,也是比較順路
竹山交流道左轉>接台3線>集集>台16線-水里>台21線-日月潭>台21線-埔里>接台14線-霧社>轉台14甲線-清境路線不熟悉,不進集集街市,高雄至清境約3.5-4小時左右車程.
現在坐纜車票價是250元,如果覺得太貴的民眾們,建議搭配九族文化村門票卡省哦!!
對了,一張票有包含來回車程哦~不需再另外買票
2.南台灣北上路線建議:
*國道三號(二高)→243K竹山交流道下→左轉台3線經名間→轉台16線經集集、水里→轉台21線→日月潭轉21甲線→日月潭纜車( 或轉魚池131縣道→九族文化村→日月潭纜車)。
*國道一號(中山高)→243K雲林系統交流道→ 台78線(往東)→ 古坑系統接國道三號往北→243K竹山交流道下→左轉台3線經名間→轉台16線經集集、水里→轉台21線→日月潭轉21甲線→日月潭纜車(或轉魚池131縣道→九族文化村→日月潭纜車) (資料來源:日月潭纜車網站)
*自行開車者可由中二高(3號國道)由中興新村交流道(224公里處)下高速公路,接省府路直行至中興新村圓環右轉,經中正路直行至光明郵局左轉光明路直行即達本園區(地點:同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國家文官培訓所中部園區地址:540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1號
聯絡電話:(049)2394999
人荷台味餐坊 位於中興新村省府路上的「人荷餐坊」是以台味餐點、平價著名
於南投中興新村圖書館旁,「耶斯列花園」,
資料來源:【南投旅遊景點】日月潭纜車體驗之旅- pink's travel
Attorney-General of Australia
Attorney-General of Australia
兩院制的民主政治
澳大利亞是英聯邦成員國之一,政治機構和習慣沿襲西方的民主傳統,實行兩院制的議會制 度。參議院有76席,每一州12席及兩個領地各2席,每隔三年通過公民投票選舉一半的議員,議員任期六年。眾議院則有148席,按照各州比率通過公民投票選舉產生,議員任期三年,每一州的代表至少5名以上。在眾議院中占多數的黨或多黨聯盟將組成政府,提供總理和各部部長人選。政府部長必須是議員。
三級管理的政府
目前澳州聯邦分為六個州及兩個領地, 國家分聯邦、州(領地)、地方政府三級管理。澳大利亞議會(立法機構)和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全國利益的所有事務。六個州政府和州立法機構補充聯邦政府的活動(北部地方和澳大利亞首都直轄區同各州的情況類似,在很大程度上實行自治)。在城、鎮、市和郡一級共約有900個地方政府機構。關於澳大利亞聯邦議會的權力在成文憲法中已有明確規定。該憲法自1901年1月1日各殖民地結成澳大利亞聯邦之日起生效。憲法的修改必須通過公民投票。投票時除了需要全國多數人贊成外,在六個州中還必須至少有四個州的多數投票者贊成,方能修憲。女王伊莉莎白二世是澳大利亞正式的女王,聯邦總督和六個州的總督是女王的代表。
各地方政府的權力和職責不盡相同。一般說來,它們負責城鎮規劃;管理公園、娛樂場所、游泳池、公共圖書館和社區中心;公路、街道和橋樑的建築與維修;供水、污水和排水系統;公共健康與衛生;建築監督,度量衡和其他規章。
內閣是政府制定政策的主要機構,它由總理主持,部長中約有一半是內閣成員。內閣會議不拘形式,秘密舉行。內閣的決定通過行政委員會批准後便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委員會是由總督主持的一個程式性的組織機構。雖然所有部長都是行政委員會成員,但通常只有兩、三個部長出席會議。
司法執法
憲法規定,澳大利亞的司法權屬於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和澳大利亞議會建立的其他法院。議會建立了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和澳大利亞家庭法院,負責處理聯邦法專門規定的一些領域中的案件。此外,州法院在某些領域被授予聯邦司法權。所有州、首都直轄區和北部地方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統。
澳大利亞執法職責由聯邦、州和北部地方的員警共同履行。各地員警獨立地維護本州或本地區的法律。但是他們之間和各政府之間也進行許多正式和非正式的合作c澳大利亞聯邦員警署和國家滅罪局是聯邦政府的主要執法機構.
國土分成六個州與兩個特別行政區-昆士蘭州、新南威爾斯州、維多利亞州、塔斯馬尼亞州、南澳洲、西澳州;北領地及澳洲首都特區。
The Attorney-General of Australia is the first law officer of the Crown, chief law officer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and a minister of the Crown. The Attorney-General is usually a member of the Federal Cabinet, but there is no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 that this be the case. Under the Constitution he or she is appointed by the Governor-General on the advice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serves at the Governor-General's pleasure. In practice the Attorney-General is a party politician and his or her tenure is determined by political factors.
The Attorney-General is head of the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and is the minister responsible for the Austral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Organisation (ASIO) and the OFLC, the government agency responsible for classification of Films, Literature and Video Games. The Attorney-General also serves as a general legal adviser to the Cabinet, and has carriage of legislation dealing with copyright, human rights and a range of other subjects. The Attorney-General is nearly always a distinguished lawyer, and a number of Attorneys-General have gone on to judicial appointments. Billy Hughes was the longest-serving Attorney-General of Australia, serving for nearly 11 years over three non-consecutive terms.
Following the last general election, at which Labor's Kevin Rudd defeated the Liberal/National coalition led by John Howard, Robert McClelland replaced Phillip Ruddock as Attorney-General on 3 December 2007.
兩院制的民主政治
澳大利亞是英聯邦成員國之一,政治機構和習慣沿襲西方的民主傳統,實行兩院制的議會制 度。參議院有76席,每一州12席及兩個領地各2席,每隔三年通過公民投票選舉一半的議員,議員任期六年。眾議院則有148席,按照各州比率通過公民投票選舉產生,議員任期三年,每一州的代表至少5名以上。在眾議院中占多數的黨或多黨聯盟將組成政府,提供總理和各部部長人選。政府部長必須是議員。
三級管理的政府
目前澳州聯邦分為六個州及兩個領地, 國家分聯邦、州(領地)、地方政府三級管理。澳大利亞議會(立法機構)和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全國利益的所有事務。六個州政府和州立法機構補充聯邦政府的活動(北部地方和澳大利亞首都直轄區同各州的情況類似,在很大程度上實行自治)。在城、鎮、市和郡一級共約有900個地方政府機構。關於澳大利亞聯邦議會的權力在成文憲法中已有明確規定。該憲法自1901年1月1日各殖民地結成澳大利亞聯邦之日起生效。憲法的修改必須通過公民投票。投票時除了需要全國多數人贊成外,在六個州中還必須至少有四個州的多數投票者贊成,方能修憲。女王伊莉莎白二世是澳大利亞正式的女王,聯邦總督和六個州的總督是女王的代表。
各地方政府的權力和職責不盡相同。一般說來,它們負責城鎮規劃;管理公園、娛樂場所、游泳池、公共圖書館和社區中心;公路、街道和橋樑的建築與維修;供水、污水和排水系統;公共健康與衛生;建築監督,度量衡和其他規章。
內閣是政府制定政策的主要機構,它由總理主持,部長中約有一半是內閣成員。內閣會議不拘形式,秘密舉行。內閣的決定通過行政委員會批准後便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委員會是由總督主持的一個程式性的組織機構。雖然所有部長都是行政委員會成員,但通常只有兩、三個部長出席會議。
司法執法
憲法規定,澳大利亞的司法權屬於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和澳大利亞議會建立的其他法院。議會建立了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和澳大利亞家庭法院,負責處理聯邦法專門規定的一些領域中的案件。此外,州法院在某些領域被授予聯邦司法權。所有州、首都直轄區和北部地方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統。
澳大利亞執法職責由聯邦、州和北部地方的員警共同履行。各地員警獨立地維護本州或本地區的法律。但是他們之間和各政府之間也進行許多正式和非正式的合作c澳大利亞聯邦員警署和國家滅罪局是聯邦政府的主要執法機構.
國土分成六個州與兩個特別行政區-昆士蘭州、新南威爾斯州、維多利亞州、塔斯馬尼亞州、南澳洲、西澳州;北領地及澳洲首都特區。
The Attorney-General of Australia is the first law officer of the Crown, chief law officer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and a minister of the Crown. The Attorney-General is usually a member of the Federal Cabinet, but there is no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 that this be the case. Under the Constitution he or she is appointed by the Governor-General on the advice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serves at the Governor-General's pleasure. In practice the Attorney-General is a party politician and his or her tenure is determined by political factors.
The Attorney-General is head of the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and is the minister responsible for the Austral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Organisation (ASIO) and the OFLC, the government agency responsible for classification of Films, Literature and Video Games. The Attorney-General also serves as a general legal adviser to the Cabinet, and has carriage of legislation dealing with copyright, human rights and a range of other subjects. The Attorney-General is nearly always a distinguished lawyer, and a number of Attorneys-General have gone on to judicial appointments. Billy Hughes was the longest-serving Attorney-General of Australia, serving for nearly 11 years over three non-consecutive terms.
Following the last general election, at which Labor's Kevin Rudd defeated the Liberal/National coalition led by John Howard, Robert McClelland replaced Phillip Ruddock as Attorney-General on 3 December 2007.
2013年2月1日 星期五
法學研究統計方法 Empirical Legal Study
法學研究統計方法 Empirical legal study (ELS),
法學研究方法相關統計方法之選擇,法實證研究。
法學方法與實證研究,統計方法之設計:
卡方檢定(Chi-square)。
1.檢定測的是什麼?比例。各組發生的比例是否相同。
2.名目變數(nominal variables,又稱為categorical variable),也就是「是與否」、「男與女」這種變數。[非連續變數等]
3.假設: 男女和犯罪行為。(虛無假設:性別與犯罪行為無相關性)
4.樣本數要大。
5.期望值小於5時,要用費雪檢定。
T檢定(有三種)
一組: 單一樣本 t 檢定
兩組平均數:
相依樣本 t 檢定
獨立樣本 t 檢定
一、單一樣本T檢定 One-Sample T-Test
1.目的: 針對單組資料,檢查其平均數與某個特定數值是否相同
2.通常採用區間估計來取代
二、獨立樣本T檢定 ( Independent-Sample T Test)
1.目的: 欲檢定兩獨立母體平均數之差異是否顯著
2.兩組的樣本在選取時彼此獨立
3.兩組樣本皆為常態分配(或是樣本數大於30)
三、相依樣本T檢定 ( Paired-Sample T Test)
1.目的: 欲檢定兩相依母體平均數之差異是否顯著
2.時機:
(1)重複測量 ( e.g. 前後測)
(2)變數特質 (e.g. 雙胞胎,丈夫妻子)
(3)配對:
3.假設母體差為常態分配
Anova
如果超過兩組,必須用Anova。
One-way Anova(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1.只有一個"類別變數"當作independent variable
2.檢驗此"類別變數"與其它"連續變數(continuous variable)"和結果的關係
3.ex要看性別、IQ對成績的影響。性別就是類別變數,IQ是連續變數,成績是結果變數(outcome variable)。
Two-way Anova(雙因子變異數分析):
1.兩個以上的類別變數作為independent variables
2.ex性別、種族與IQ對成績的影響,性別和種族就是類別變數。
相關參考文獻:
卡方檢定
http://www2.cmu.edu.tw/~biostat/online/teaching_corner_037-1.pdf (常用於兩個變數間)
http://openinfo.npust.edu.tw/agriculture/npus12/jj/agr10ch10.pdf (同質性檢定時。同質性檢定:做兩個或多個獨立母體的分布各類別的比例是否一樣或相似的檢定,亦即協助瞭解不同特質在不同組別中之分布是否相同。例如我們想要檢定A縣各個不同所得等級的原住民其自有房屋的比例與B縣同等級所得原住民自有房屋的比例是否相同;或者想要檢定A市民跟B市民及C市民對有機米的喜好是否相同;都可用此 2χ 分布來檢定。此種同質性檢定亦常用來檢定所調查的樣本比例在各分層與母體是否一致,以了解該樣本的有效性。)
T檢定: www.statedu.ntu.edu.tw/lecture/data/08%20t.ppt
楊婉莉
WAN-LI YANG
2013, 02/02
法學研究方法相關統計方法之選擇,法實證研究。
法學方法與實證研究,統計方法之設計:
卡方檢定(Chi-square)。
1.檢定測的是什麼?比例。各組發生的比例是否相同。
2.名目變數(nominal variables,又稱為categorical variable),也就是「是與否」、「男與女」這種變數。[非連續變數等]
3.假設: 男女和犯罪行為。(虛無假設:性別與犯罪行為無相關性)
4.樣本數要大。
5.期望值小於5時,要用費雪檢定。
T檢定(有三種)
一組: 單一樣本 t 檢定
兩組平均數:
相依樣本 t 檢定
獨立樣本 t 檢定
一、單一樣本T檢定 One-Sample T-Test
1.目的: 針對單組資料,檢查其平均數與某個特定數值是否相同
2.通常採用區間估計來取代
二、獨立樣本T檢定 ( Independent-Sample T Test)
1.目的: 欲檢定兩獨立母體平均數之差異是否顯著
2.兩組的樣本在選取時彼此獨立
3.兩組樣本皆為常態分配(或是樣本數大於30)
三、相依樣本T檢定 ( Paired-Sample T Test)
1.目的: 欲檢定兩相依母體平均數之差異是否顯著
2.時機:
(1)重複測量 ( e.g. 前後測)
(2)變數特質 (e.g. 雙胞胎,丈夫妻子)
(3)配對:
3.假設母體差為常態分配
Anova
如果超過兩組,必須用Anova。
One-way Anova(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1.只有一個"類別變數"當作independent variable
2.檢驗此"類別變數"與其它"連續變數(continuous variable)"和結果的關係
3.ex要看性別、IQ對成績的影響。性別就是類別變數,IQ是連續變數,成績是結果變數(outcome variable)。
Two-way Anova(雙因子變異數分析):
1.兩個以上的類別變數作為independent variables
2.ex性別、種族與IQ對成績的影響,性別和種族就是類別變數。
相關參考文獻:
卡方檢定
http://www2.cmu.edu.tw/~biostat/online/teaching_corner_037-1.pdf (常用於兩個變數間)
http://openinfo.npust.edu.tw/agriculture/npus12/jj/agr10ch10.pdf (同質性檢定時。同質性檢定:做兩個或多個獨立母體的分布各類別的比例是否一樣或相似的檢定,亦即協助瞭解不同特質在不同組別中之分布是否相同。例如我們想要檢定A縣各個不同所得等級的原住民其自有房屋的比例與B縣同等級所得原住民自有房屋的比例是否相同;或者想要檢定A市民跟B市民及C市民對有機米的喜好是否相同;都可用此 2χ 分布來檢定。此種同質性檢定亦常用來檢定所調查的樣本比例在各分層與母體是否一致,以了解該樣本的有效性。)
T檢定: www.statedu.ntu.edu.tw/lecture/data/08%20t.ppt
楊婉莉
WAN-LI YANG
2013, 02/02
2013年1月28日 星期一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Law of Different Countries 各國司法互助法
各國司法互助法、引渡法
聯合國
聯合國訴訟移管示範公約
1988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與精神藥品公約
特色:
第11條;控制下交付
首創倡議"沒收資產分享"觀念
聯合國刑事司法互助模範公約1990 Model Treaty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http://www.unodc.org/pdf/model_treaty_mutual_assistance_criminal_matters.pdf 1999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國際公約
2000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Proceeds of Crime犯罪所得'
歐盟
1964 懲處道路交通犯罪歐洲公約: 有"訴訟移管"規範與程序
1972/5 (於法國史特拉斯堡簽訂) 刑事訴訟移管公約
2000 歐盟成員國刑事司法互助公約
歐洲刑事司法互助公約第二附加議定書: 跨境跟蹤 Cross-border observations
芬蘭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19條:訴訟移管之具體規定
瑞典
刑事國際互助法
瑞士
聯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Federal Act on International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https://www.admin.ch/opc/en/classified-compilation/19810037/201301010000/351.1.pdf
英國
司法互助法: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3/32/pdfs/ukpga_20030032_en.pdf
主管機關: 內政部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Home Office
英國移交受刑人法:
http://www.prisonersabroad.org.uk/uploads/documents/prisoners/Prison%20transfer.pdf
英國2002年犯罪所得法 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 第五部分規定CIVIL RECOVERY民事沒收制度
德國:
司法互助法 IRG http://wanliyang.blogspot.tw/2012/07/blog-post.html
刑法第76a: 刑事單獨沒收
加拿大
1999刑事司法互助法: 允許執行外國罰金或沒收財產之判決。
犯罪所得:加拿大刑法462.37條-462.38
1993被扣押財產分享條例 (Seized Property Management Act ): 規範分享之規定。
關於執行移交受刑人條約法案
刑法第12章:可以根據外國請求沒收犯罪所得。
澳洲 (澳大利亞)
2002犯罪所得法 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南非
南非政府網站: http://www.gov.za/
南非司法部網站: http://www.justice.gov.za/
南非引渡法: http://www.justice.gov.za/legislation/acts/1962-067.pdf
南非司法互助法: http://www.info.gov.za/gazette/acts/1996/a75-96.htm
澳門
第3/2002號法律
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法源: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1(1)項及第94條)
移交規範於<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第7條第(六)項>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contact point: 澳門:行政法務司;香港:律政司
韓國
1988引渡法
1991刑事司法互助法
2003國際受刑人移交法
2005年7月20日加入(歐洲)受刑人移交公約,該公約並於同年11月1日在韓國生效。(1983年3月21日歐洲簽署之《受刑人移交公約》(Convention on the 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s)美國與加拿大也加入此一公約。)
匈牙利
1996年「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Hungary Law on 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1996
http://www.track.unodc.org/LegalLibrary/pages/LegalResources.aspx?country=Hungary
秘魯之刑事司法互助
引渡規定於秘魯憲法第37條、刑事訴訟法第513條至第527條
秘魯刑事訴訟法: https://wipolex.wipo.int/en/text/202824
法國之刑事司法互助
規定於刑事訴訟法中
美國
「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第18編第3181條至第3196條
USC: Title 18 - Crimes and Criminal Procedure
Sections 3181-3196
菲律賓引渡法
http://www.dfa.gov.ph/treaty/index.php?r=treaty/listalltreaties
聯合國
聯合國訴訟移管示範公約
1988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與精神藥品公約
特色:
第11條;控制下交付
首創倡議"沒收資產分享"觀念
聯合國刑事司法互助模範公約1990 Model Treaty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http://www.unodc.org/pdf/model_treaty_mutual_assistance_criminal_matters.pdf 1999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國際公約
2000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Proceeds of Crime犯罪所得'
歐盟
1964 懲處道路交通犯罪歐洲公約: 有"訴訟移管"規範與程序
1972/5 (於法國史特拉斯堡簽訂) 刑事訴訟移管公約
2000 歐盟成員國刑事司法互助公約
歐洲刑事司法互助公約第二附加議定書: 跨境跟蹤 Cross-border observations
芬蘭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19條:訴訟移管之具體規定
瑞典
刑事國際互助法
瑞士
聯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Federal Act on International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https://www.admin.ch/opc/en/classified-compilation/19810037/201301010000/351.1.pdf
英國
司法互助法: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3/32/pdfs/ukpga_20030032_en.pdf
主管機關: 內政部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Home Office
英國移交受刑人法:
http://www.prisonersabroad.org.uk/uploads/documents/prisoners/Prison%20transfer.pdf
英國2002年犯罪所得法 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 第五部分規定CIVIL RECOVERY民事沒收制度
德國:
司法互助法 IRG http://wanliyang.blogspot.tw/2012/07/blog-post.html
刑法第76a: 刑事單獨沒收
加拿大
1999刑事司法互助法: 允許執行外國罰金或沒收財產之判決。
犯罪所得:加拿大刑法462.37條-462.38
1993被扣押財產分享條例 (Seized Property Management Act ): 規範分享之規定。
關於執行移交受刑人條約法案
刑法第12章:可以根據外國請求沒收犯罪所得。
澳洲 (澳大利亞)
2002犯罪所得法 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南非
南非政府網站: http://www.gov.za/
南非司法部網站: http://www.justice.gov.za/
南非引渡法: http://www.justice.gov.za/legislation/acts/1962-067.pdf
南非司法互助法: http://www.info.gov.za/gazette/acts/1996/a75-96.htm
南非矯正法 (監獄行刑法) Correction Services Act 1998 (Article 43)
澳門
第3/2002號法律
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
(法源: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1(1)項及第94條)
移交規範於<司法互助請求的通報程序法第7條第(六)項>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
contact point: 澳門:行政法務司;香港:律政司
韓國
1988引渡法
1991刑事司法互助法
2003國際受刑人移交法
2005年7月20日加入(歐洲)受刑人移交公約,該公約並於同年11月1日在韓國生效。(1983年3月21日歐洲簽署之《受刑人移交公約》(Convention on the 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s)美國與加拿大也加入此一公約。)
匈牙利
1996年「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Hungary Law on 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1996
http://www.track.unodc.org/LegalLibrary/pages/LegalResources.aspx?country=Hungary
秘魯之刑事司法互助
引渡規定於秘魯憲法第37條、刑事訴訟法第513條至第527條
秘魯刑事訴訟法: https://wipolex.wipo.int/en/text/202824
法國之刑事司法互助
規定於刑事訴訟法中
美國
「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第18編第3181條至第3196條
USC: Title 18 - Crimes and Criminal Procedure
Sections 3181-3196
OECD
DOJ, HK
菲律賓引渡法
http://www.dfa.gov.ph/treaty/index.php?r=treaty/listalltreaties
2013年1月12日 星期六
試辦觀審制度之法律依據_探討與比較
試辦觀審制度之法律依據_試析
一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第163條: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雖然依據憲法制度設計與權力分立理論,司法權與行政權乃兩個不同之權力設計,而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者主要在於行政權之權力運作相關程序規定;然而,司法權之內,容有行政之存在,是以雖學者對於司法行政之意涵有不同見解,然司法行政之存在本即為現實,因此試辦觀審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是否即援引行政計畫之相關規定,由司法院定之後試辦,非無可解釋援用之空間。
二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之觀點?
對比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規定: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對非國有財?的徵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乃是於立法法之內,將重要之政治體制(例如,自治區之設計)、國家刑罰權運作以及訴訟制度等,採取明確的法律保留。因此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訴訟制度涉及人民權益至鉅,似乎難以擇定法院試辦。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雖如此規定,但是在遇到必須"試點"時,則又可做另一解釋。此待有空探討"試點"性質時,再來討論。
By Wanli YANG
一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第163條: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雖然依據憲法制度設計與權力分立理論,司法權與行政權乃兩個不同之權力設計,而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者主要在於行政權之權力運作相關程序規定;然而,司法權之內,容有行政之存在,是以雖學者對於司法行政之意涵有不同見解,然司法行政之存在本即為現實,因此試辦觀審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是否即援引行政計畫之相關規定,由司法院定之後試辦,非無可解釋援用之空間。
二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之觀點?
對比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規定: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對非國有財?的徵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乃是於立法法之內,將重要之政治體制(例如,自治區之設計)、國家刑罰權運作以及訴訟制度等,採取明確的法律保留。因此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訴訟制度涉及人民權益至鉅,似乎難以擇定法院試辦。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雖如此規定,但是在遇到必須"試點"時,則又可做另一解釋。此待有空探討"試點"性質時,再來討論。
By Wanli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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