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筆記蒞庭實務_詰問
鑒於筆錄委外轉譯後,以往失速的法庭現象不再存在,因此開庭節奏已非以昔可擬,比較差異如次
(1)不用顧及筆錄記載,證人與被告直接專注對質,張力大,證人耐受度不一。且因無如美國證人席之特殊設計,人身距離有造成壓迫及安全顧慮之虞;僅能期待被告為理性之人。
(2)相對地,檢察官與律師於詰問證人時,亦有相同情形產生,因此,對於敵性證人之詰問張力較以往為大;
(3)檢察官與律師於詰問時必須極為專注,因此開庭時間過長則不利於持續性專注。
(4)詰問問題之設計,於主詰、反詰後即容易脫離原先設計,應變能力必須隨之調高。
(5)詰問問題對犯罪事實之建構,難以由傳統之時間點分論而下,而必須專注於爭點,因此時序有時會逸脫。
(6)訴訟策略必須於開庭前討論研擬以應對突發之問題。
2014/3/12 簡記 W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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