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史坦恩與羅爾斯之比較

史坦恩與羅爾斯之比較

1. 羅爾斯生平讀摘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
被譽為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為20世紀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時也被譽為20世紀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 。
1.1. 家庭背景全名為約翰.波德利.羅爾斯(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2月21日生於美國東部馬里蘭州的巴爾地摩富裕家庭,在五個孩子中排行老二,卒於2002年11月24日。
1.2. 就學過程與教學經歷1939年18歲進入普林斯頓大學,1943年(22歲時)畢業後隨即入伍,當時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戰,其服役之步兵32師曾經在新幾內亞和菲律賓遭逢最慘烈的戰役,還隨著佔領部隊被派遣日本。
大學畢業7年後於1950年以<倫理學知識基礎研究>(A Study of the Ground of Ethical Knowledge)一文獲得哲學博士學位,任教於普林斯頓(1950~1952)、康乃爾及麻省理工學院(1953年~1962年),1962年後留在哈佛大學任教至1995年,獲得詹姆斯.布萊恩.康南特的大學榮譽教授(James Bryant Conant University Professor Emeritus),定居於麻州的列克辛頓(Lexington)。
1.3. 成就
曾於牛津大學、史丹佛大學的行為科學高等研究院、密西根大學、普林斯頓的高等研究中心等機構擔任訪問學者,獲頒獎項不勝枚舉,包括1999年自柯林頓總統手中領取之國家人文獎(National Humanities Award),以及瑞典皇家學院(Royal Swedish Academy)所頒發的洛夫.朔克獎(Rolf Schock Prize)哲學類獎項。1970年至1972年任美國政治哲學及法哲學聯合會主席,他也是美國藝術科學院院士,是20世紀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
被譽為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為20世紀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時也是20世紀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
1.4. 著作文章
羅爾斯著作不多,但在西方學術界影響甚大。其發表之著作如下:

《倫理學知識基礎研究》(A Study of the Ground of Ethical Knowledge)(1951年)(博士論文)
《作為公正的正義》(1958)
《憲法的自由和正義的觀念》(1963)
《正義感》(1963)
《非暴力反抗的辯護》(1966)
《分配的正義》(1967)
《分配的正義:一些補充》(1968)
書籍
《正義論》(1971)
所撰寫《正義論》一書,前後三易其稿,終成20世紀下半葉倫理學、政治哲學領域最重要的理論著作,於1971年正式出版發行,旋即在學術界產生巨大迴響。
《萬民法》(Law of Peoples)(1999)
《論文集》(Collected Papers)(1999)
《道德哲學史講演錄》(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2000)
《做為公平的正義:正義新論》(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2001)
1.5. 影響力探討羅爾斯的哲學捍衛了洛克、盧梭和康德所創的「社會契約」論,因而重新燃起了人們對於系統政治理論的興趣,其核心信念是政治權利與基本公民自由的神聖性 。
學術研究專注於「社會正義」問題,並構築一理性的正義理論。

正義論- 繼往開來所撰寫《正義論》一書,其繼承了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所談及的「何謂正義」的思索,繼之用以探討於現代社會中,做為公平的正義原則。
此書於1971年出版即開啟了平等自由主義(egalitarian liberalism)的哲學理論探討,可謂政治哲學注入新的生命,由於第一版的《正義論》封面為綠色,當時一些哈佛的學子以「綠魔」來形容這本書的影響力。
據後來的統計數位顯示,自1971年,全球共有約5000餘部論著專門對其研究討論,其影響範圍包括:政治學、倫理學、法學、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宗教、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共福利、環境管理和犯罪學等領域。

引發政治哲學新浪潮哲學暨了洛克、盧梭和康德所創的「社會契約」論後,於戰後出現了馬克斯學派,因而將世界分成資本、共產兩大塊。
人們漸漸對於哲學、政治理論失去興趣。羅爾斯於WWII後,有系統、體系地重新審視重要學說,一一探討自由主義、功利主義等之問題,再繼往開來,帶入現代社會核心價值之探討,並且研究現代社會下之公平正義原則。而逐次建構起自己的正義理論。終引發新浪潮。

重新探討分配正義公民與政治權利是Rowls哲學思想的重心。在他眼裡,個體具有選擇自我目標的自由,而這正是人性的一大特質。其關於正義的論述,讓自由主義傳統中長久被忽視的以權利為基礎之社會契約論重新活躍起來。他拒絕以追求社會集體最大效益為圭臬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因為這對個人權利不夠尊重。
秉持康德的精神(康德是他極為推崇的哲學家),Rowls堅持把人視為目的,而非工具。他同時批評一昧強調個人權利絕對不能受到侵犯的自由放任主義(libertarianism),因為Rowls認為,若要認真看待權利,就必須嚴肅對待社會平等的問題。在他心中,光只消極避免公民與政治權利遭受侵犯並不完善,還必須讓個體能在社會有效地行使這些權利。

理論架構初探個人+個人之結合=社會
(人一出生即活在某特定制度中 ; 制度決定人對於生命的期待)

社會正義=適當分配社會權利與責任之方法
(僅討論「社會結構」,不及於「私人機關」)

方法論:契約論
以「契約論」建構正義觀
預設:理性、自由之人欲提升之利益,在「原初狀態」下願意接受之原則。
此一認定方式,為正義原則,為justice as fairness.


2. 羅爾斯理論之重要專有名詞
理論架構初探個人+個人之結合=社會
(人一出生即活在某特定制度中 ; 制度決定人對於生命的期待)
個人:原初狀態
結合(立約方式):處於「無知之幕」後
社會正義=適當分配社會權利與責任之方法
(僅討論「社會結構」,不及於「私人機關」)

方法論:契約論
以「契約論」建構正義觀
預設:理性、自由之人欲提升之利益,在「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下願意接受之原則。
此一認定方式,為正義原則,為justice as fairness.
[均處於無知之幕後立約 均遵守正義二原則]

2.1. 「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羅爾斯理論之出發點:對人的看法;「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
羅爾斯在於探討原初狀態的人是怎麼的人?是理性與自由之人。 持「性善論」看法。
(羅爾斯理論的最大矛盾點:如果人是理性與自由的,則何必有「正義論」)

「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
定義:為一假設狀態,乃用以表示在社會下,自由、公平合作之公民所正確反應之正義原則之狀態。
A hypothetical position designed accurately to reflect what principles of justice would be manifest in a society premised on free and fair cooperation between citizens, including respect for liberty, and an interest in reciprocity .

作用:
此一名詞之作用主要用以區隔傳統「自然狀態」。
羅爾斯契約論之原初狀態,僅對應於傳統「契約論」之「自然狀態a savage state of nature 。
原初狀態之立約者特點:理性rational 且mutually disinterested.

2.2. 「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無知:非白癡的意思。
羅爾斯在探討「理性與自由的人如何創造一個制度」?前提:必須忘記自己的「身家背景」與「利益」。但是,事實上因為都不會忘記,所以必須「無知」讓自己「歸零」,回到原點,而必須拋掉自己的私利(靈光乍現)。
在上開情形下所創造出來的制度就是好的制度。
(但事實上結論會導出:沒有一套制度是絕對好的制度,僅有相對好的制度)

「原初狀態」original position最重要之特點在於無知之幕。
定義
無知之幕定義:保證立約者在選擇正義原則時,不可能因個人之特殊利益而獲利以確保立約者均處於公平情境。

作用
Rawls認為,實現最公正和公平的治理的唯一途徑是,如果所有立法者都平等的站到談判桌前。試想,如果他們都在“無知之幕”後 –在他們的個人身份資訊暫時不公開(他們的種族,階級,個人興趣)的時候,他們必須就一系列法律達成共識。Rawls認為,只有這樣,治理機構才能商定真正公平公正的原則(Sandel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2.3. 正義二原則探討「社會狀態是什麼」?好的社會,不外乎此二原則。因此提出一個遵循的指標,真理。
定義:原則一:基本權利與義務之分配必須平等(平等原則)。
原則二: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是此結果對於每個人均有利(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
排序:第一原則優於第二原則 。

解釋:原則一:基本權利與義務之分配必須平等。
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應該有同等的權利去擁有基本自由權。

原則二: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是此結果對於每個人均有利。
第二原則指出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只有在不違反以下兩個原則的情況下才是可以接受的:
一、公平機會均等:所有職位與工作都必須已經對所有人平等地開放,此所謂「公平機會均等原則」The prin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二、差異原則:不平等的分配必須是對社會中最不利的人最為有利,才可算合乎公義。

作用根據羅爾斯之的推論,原初狀態下之立約者會選擇正義二原則,作為社會基本結構的指導原則(林火旺,民87) 。

2.4. 道義應得moral desert羅爾斯:上層社會不能說自己是道義應得(=道德應得)
史坦恩也談過相同的東西,叫做「道德權益」,神聖性、強制性
羅爾斯之「道義應得」與史坦恩「道義權益」此部分,有無不同?
羅爾斯:
人一出生即活在某特定制度中 ; 制度決定人對於生命的期待。因此「身家」「天賦」所生之不平等都是「不應得的」(undeserved)。
羅爾斯認「天賦」為社會之「共同資產」(common asset)。
基於上開因素所生之不平等,不能以「道德功績」或「道義應得」(moral desert)等觀念來正當化。


3. 史坦恩與羅爾斯之比較
(1)史坦恩與羅爾斯二者的正義有何不同。
史坦恩1815
史坦恩理論形成方式 19th世紀
觀察法國大革命後之社會現象,但沒有follow契約論(why?自創體系)。
身處於資本、共產主義正面左右分立時期。
目的:確定可行的社會理論。
產生宏觀、微觀的國家學。

羅爾斯1921
20th 世紀
在戰後資本主義社會下
探討「社會正義」。
重拾契約論,重新定位原初狀態(取代自然狀態)。
所探討之正義,相對於史坦恩的體系而言,所指乃 社會正義

史坦恩認為:
社會問題、社會鬥爭均為中性,只能透過更大的暴力(專制)解決。

羅爾斯:
理性之人與理性之人之簽約


(2)差異原因 利益原因
史坦恩:承認身家、天賦。最後以積極真愛解決問題。 以極大篇幅討論財富規模與種類,進而產生社會階級與社會類型之原因,相對上,羅爾斯在差異產生之原因上的探討,似未如史坦恩般大規模探討利益、差異產生之原因。

羅爾斯:也承認「差異」。
但是必須瞭解身家、天賦是社會共有之資產。
無法期待「上層階級」有積極真愛,僅能以捨棄立場利益下之「無知之幕」立約,方能達到正義。

(3)資源分配解決方法
史坦恩提出: 文明二原則仰賴「上階級」的財富,透過積極真愛,提供「社會勞動」
文明=透過「社會勞動」所實現的「社會自由」
文明=是一種「資源分配的原則」。
文明二原則:財富多樣性+積極作用(積極真愛)

羅爾斯:正義二原則仰賴「無知之幕」立約方式。

ME個人看法:兩者學說可以互補
史坦恩雖提出文明二原則,欲用以解決「差異」「分配」問題,但則,仰賴『上階級』『財富』『積極真愛』之作用,相較下,顯得虛無飄渺。且從各家理論提出,不論是史坦恩之國家學與社會學,或者是共產、資本主義,均在一個世紀的實驗下,於21世紀已經幾乎可以證明無法期待上層階級會以積極真愛處理資源分配問題。
況且在二十世紀,戰後資本主義運作下,大者恆大,一個世紀的實證下已經足以證明無法仰賴「上階級」、更無法期待「積極真愛」。
因此羅爾斯的正義二原則以及其辯證方式來處理資源分配,更有實踐可能。至少,以現行社會分配問題,來進行解構,的確更加吸引人。

(4)學術核心
史坦恩:建構國家學

羅爾斯:建構「社會正義」
主要探討範圍 「分配」僅為史坦恩之國家學下其中一部分而已,分配人民所珍視之事物 三大精神功能之參與 財富、權力、機會、職位、榮譽 。

史坦恩:人 非理性、也非自由
無法脫離物質(財富)而存在
人:追求利益(由財富理論導出承認「社會階級」之結果)


(5)對道義應得看法兩極之原因分析
史坦恩
史坦恩探討之範圍,包括到文明之起落,可謂從歷史角度出發,因此對於「(身家)財富」「天賦」承認其差異之存在,且為正當。(社會存在上下階級,仍屬於道德的,符合道德秩序)
其欲處理之問題在於1.避免各項特殊利益之形成(不自由)以致僵化後形成鬥爭2.探討應以何等方式(例如「勞動」「社會團體」之參與)使個人有參與三大精神功能之機會。
觀察之點不同,著重於社會權力分配之處理方式(動態)。
因此「文明二原則」成為分配之遵循方式。

羅爾斯:
人一出生即活在某特定制度中 ; 制度決定人對於生命的期待。因此「身家」「天賦」所生之不平等都是「不應得的」(undeserved)。
羅爾斯認「天賦」為社會之「共同資產」(common asset)。
基於上開因素所生之不平等,不能以「道德功績」或「道義應得」(moral desert)等觀念來正當化。

史坦恩:
道德秩序: 承認天賦與身家。
人一出生即活在社會中。因此「身家(財富)」「天賦」之不平等仍是「道德」的。
「財富的分配」必須同時進行「各種財富種類與規模的分配」,歷史上任何一個共同生活體的財富分配都依循自然有機的發展,不會追求某種平均財富的狀態(暗指共產主義),而是呈現多元分配狀態。
各「財富規模」(巨富、中產、貧窮)所生問題,必須透過「勞動」、「教育訓練」解決。


史坦恩:「人格狀態」,史坦恩認為:人有內在矛盾、精神物質矛盾。不能脫離。
非理性、也非自由。必須透過什麼途徑才能完成?史坦恩乃透過「二元辯證」方式,資源(物質精神資源),不能單靠一些人的善意(相反於羅爾斯)完成。史坦恩認為「好的社會是什麼」?(真愛),文明理論。文明即為變動、不變,其文明永遠都在「兩極狀態」。最好的狀態就是文明的狀態,而非正義狀態,沒有一個最好的狀態。尊重下層的存在,尊重上層的道德正當性。


2011.11.26

By Wan-Li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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