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3日 星期日

刑事補償法與國家賠償法之差異

刑事補償法與國家賠償法之差異

1.刑事補償vs國家賠償
一為刑事有關之案件(刑事、軍事、少年案件)。
另一,不限類型。

2.補償與賠償經費(預算)來源
一為國庫
一為各級政府
3.協議與否
刑事補償無協議程序
4.公務員故意過失要件
刑事補償法:不限於公務員之故意過失。
國賠:限公務員故意或過失。設施:則採無過失責任。
5.決定書時限
刑事:3個月
國賠:1個月
6.對決定書不服之處理
刑事補償法: 對刑事補償庭提出
國賠法: 對該地管轄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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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100.07.06) 原名稱: 冤獄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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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一、把「冤獄賠償法」名稱改為「刑事補償法」
二、可請求補償之種類擴大
舊法只有人民受羈押、收容、刑罰、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的才可以請求補償,新法增訂鑑定留置及強制工作以外之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例如:刑法規定的監護、禁戒、強制治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處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三、擴大請求補償的程序事由範圍

舊法只有規定人民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及不受理判決、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及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的,才可以請求補償,新法增加檢察官撤回起訴、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判決免訴、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拘束人身自由的期間超過有罪判決所定的刑或保安處分期間,及同一案件經重複判決的情形,都可以請求補償。

四、減縮不得請求補償之事由
釋字第670號解釋,不能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理由而駁回冤賠的請求,刑事補償法已經將這項要件刪掉,將來法院再也不可以用請求人的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駁回請求。

五、明定補償金額之決定標準。另為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增訂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得分別情節不予或酌減補償金額之決定標準。

六、假如是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的行為所導致的可不補償
七、明訂補償金額之決定標準
增訂易服社會勞動之補償標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的日數,以新臺幣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死刑執行的補償,除其羈押依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5000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

八、酌減補償金額之決定標準
補償請求的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時,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觀念,認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受理補償事件機關可以在1000元到2999元的範圍內酌定補償金額。

九、保障程序利益
初審決定機關,應該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十、增訂補償後對公務員求償規定

十一、釐清補償與國家賠償之關係

受害人依刑事補償法所得的補償外,假如請求人還有其他損害,在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情形下,請求人還可以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十二、增訂「回溯五年條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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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刑事補償法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第 1 條
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 2 條
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
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因死亡或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


第 3 條
前二條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刑法第18條第1項或第19條第1項規定之事由而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時,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或為科刑、免刑判決。
二、因判決併合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時,其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未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期間。

第 4 條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第 5 條
少年保護事件之補償請求,係因受害人不能責付而經收容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一部或全部之補償。

第 6 條
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依其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罰金及易科罰金執行之補償,應依已繳罰金加倍金額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返還之。
易服勞役執行之補償,準用第一項規定支付之。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之日數,以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
上一千五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之補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
賣者,應支付與賣得價金加倍之金額,並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死刑執行之補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
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五千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
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應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

第 7 條
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就其個案情節,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為依第六條之標準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得依下列標準決定補償金額:
一、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拘束人身自由保安
處分及易服勞役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日數,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未滿之金額折算一日支付之。
二、罰金及易科罰金之補償,依已繳納罰金附加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返
還之。
三、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之補償,依其執行折算之日數,以新臺幣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未滿之金額折算一日支付之。
四、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之補償,其已拍賣者,依賣得價金附加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支付之。
前項受害人可歸責之事由,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第 8 條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決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或前條
第一款、第三款之補償金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之情節。
二、受害人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

第 9 條
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一條第五款、第六款裁判之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補償者,由為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機關所在地或受害人之住所地、居所地或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軍法案件,由地方軍事法院管轄
前項原處分或裁判之軍事審判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由承受其業務之軍事法院或檢察署為管轄機關。

第 10 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

第 11 條
受害人死亡者,法定繼承人得請求補償。
前項之請求,除死亡者係受死刑之執行者外,不得違反死亡者本人或順序在前繼承人明示之意思。

第 12 條
繼承人為請求時,應釋明其與死亡者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請求,應經全體同意。

第 13 條
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一 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

第 14 條 補償之請求,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代理人撤回請求,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第 15 條
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第 16 條
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第 17 條
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認為已逾請求期間或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請求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
前項機關,應於收到補償請求後三個月內,製作決定書送達於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補償請求人。
前項之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

第 18 條
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
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
者,最高法院檢察署亦得聲請覆審。

第 19 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若干人兼任之,並以最高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職員,由司法院調用之。

第 20 條
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

第 21 條
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影響原決定之結果者,原補償請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得向為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原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原決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
四、原決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
五、參與原決定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法官、軍事審判官因該補償決定
事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事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
六、發現確實之新證據。

第 22 條
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決定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第 23 條
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

第 24 條
受理重審機關認為無重審理由,或逾聲請期限,或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定,並更為決定。
聲請重審,經受理機關認為無理由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聲請。

第 25 條
重審之聲請,得於受理機關決定前撤回之。重審之聲請經撤回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重審。
撤回重審之聲請,應提出撤回書狀。

第 26 條
聲請人依本法聲請重審或撤回時,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

第 27 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

第 28 條
補償支付之請求,應於補償決定送達後五年內,以書狀並附戶籍謄本向原決定機關為之,逾期不為請求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繼承人為前項請求時,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受害人就同一原因,已依其他法律受有賠償或補償者,應於依本法支付補
償額內扣除之。

第 29 條
補償請求權及補償支付請求權,均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 30 條
補償金之支付、罰金或沒收物之返還,應於收受請求支付或返還請求書狀
後十五日內為之。

第 31 條
補償事件繫屬中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確
定前,停止補償審理之程序。
前項停止之程序,於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裁判確定時,續行
之。

第 32 條
補償決定確定後,有本案再行起訴、再審或重新審理之聲請時,於其裁判
確定前,停止補償之交付。
前項情形,本案重新審理經裁定保護處分確定時,其決定失其效力;本案
再行起訴或再審經判決有罪確定時,於判決諭知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之範
圍內,其決定失其效力。

第 33 條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已為補償之支付者,原決定機關就補償決定失其效力
部分,應以決定命其返還。
前項決定,具有執行名義。

第 34 條
補償經費由國庫負擔。
依第一條所列法律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
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
前項求償權自支付補償金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使求償權,應審酌公務員應負責事由輕重之一切情狀,決定一部或全部
求償。被求償者有數人時,應斟酌情形分別定其求償金額。

第 35 條
刑事補償審理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刑事補償事件之初審決定機關,應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並予陳述意
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刑事補償程序,不徵收費用。

第 36 條
本法於外國人準用之。但以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中華民國
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

第 37 條
受害人有不能依本法受補償之損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

第 38 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軍事審判法受理
之案件,亦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請求補償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第 39 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二十一條得聲
請重審事由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
日起二年內為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五年,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
月十三日修正前條文第二條第三款駁回請求賠償之案件,受害人得自中華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二年內,以原確定決定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為由
,向原確定決定機關聲請重審

第 40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補償支付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
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
,得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行使請
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本法修正施行時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第 41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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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國家賠償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第 2 條 (國家賠償責任(一))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國家賠償責任(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視同公務員)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第 5 條 (補充法)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 6 條 (特別法)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7 條 (賠償方法)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8 條 (時效期間)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9 條 (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 10 條 (書面請求及協議書)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 11 條 (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 12 條 (訴訟之補充法)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13 條 (有審判職務公務員侵害人民權利)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第 14 條 (公法人之準用)
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

第 15 條 (外國人之適用)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第 16 條 (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17 條 (施行日)
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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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4
BY Wan-Li YANG

2011年10月16日 星期日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第一堂課
專有名詞
母體population(用參數)
樣本sample(用統計量)
參數parameter
統計量statistic
觀測值Observations
平均數(mean)
中位數(median)
描述資料分散(spread)程度的統計數字:
1.四分位(quartiles)
2.四分位間距(Interquartile range)

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
眾數Mode
============
變異數(Variance)
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
變異係數(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
離差(deviation)
離差值與自由度



http://www1.nttu.edu.tw/yenlee/new_page_10.htm

統計中英對照:
http://home.educities.edu.tw/rebecca0924/key/key.htm




第三堂100.10.14
(第四章)
http://idv.sinica.edu.tw/ckuan/ppt/ch10.ppt

OLS[PPT] 簡單迴歸模型的基本假設
http://homepage.ntu.edu.tw/~khsu/stat/regression2.ppt


TSS = Total Sum of Square
RSS = Residual of Sum square
ESS = Explained Sum of square

R2 是指 ESS 佔 TSS 的多少

R2 =ESS/TSS

http://www.sy-econ.org/other/statis/statis-reg-linear-r2.html

(第五章)
單邊與雙邊檢定 (one sided and two sided test)
http://www2.kuas.edu.tw/prof/tsungo/www/Publish/Statistical%20Inference.pdf

Ho : null
Ha

confidence interval信賴區間
通常科學家有興趣的是母體,但是常常無法收集到母體的資料,因此有了「抽樣」的產生。利用抽樣來的樣本證據,推論母體的真實情況才是我們的目的!事實上呢,樣本不等於母體,因此結果會有「不確定性」。這「不確定性」可以利用機率、抽樣誤差作量化的描述,產生了之後的:信賴區間、顯著性檢定、卡方檢定等…

利用估計信賴區間,協助判斷我們母體的真實情況,通常比較嚴謹的paper會強迫表格內要附上信賴區間
(資料來源:http://r97846001.blog.ntu.edu.tw/2010/03/23/confidence-interval/ )

P值
*p<0 .05="" p="">p值定義: 測試結果有百分之幾的可能是由於機率的關係。(出錯的機率)。
p<0 .05="" nbsp="" p="">結論寫法: 只有兩種:顯著和不顯著,不應該用「非常顯著」或very significant這樣的詞語。



資料來源:
1.SPSS操作步驟:
http://www.math168.com/sxsy/SPSS_PPT/1.pdf
2.SPSS使用方法:
http://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UhCr7p-TA4IJ:www.lib.whu.edu.cn/peixunfile/SPSS.ppt+SPSS+%E6%93%8D%E4%BD%9C%E6%AD%A5%E9%A9%9F&hl=zh-TW&pid=bl&srcid=ADGEESjTaULlj6_zjIN16I9HoqVw7d7Hl-HeBKVdj3LbmwusHYErKJEG0amGn9Qv1WsqQ3H7A2UaDDiEIYpeBwgX-N1uImnnlmuID7kJ_9YgOhowRL1PjY0bhGUqZouP-lLJbHGIEjh5&sig=AHIEtbTZVfCV3D0Uc-TdcMMoSoaYg6kHrA
3.簡單線性迴歸的SPSS操作方法 ***http://biostatistics.cmu.edu.tw/online/teaching_corner_032.pdf

4.SPSS操作手冊 **http://www.cyut.edu.tw/~hcchen/downdata/spss-menu.pdf

5. P值: http://newgenerationresearcher.blogspot.tw/2009/11/p.html


Youtube1. regression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37vJENbC4M

2.變異數分析
http://www.youtube.com/watch?v=kheRpOv0T6o

3.二因子混合變異數分析
http://www.youtube.com/watch?v=kheRpOv0T6o

2011.10.16

2011年10月15日 星期六

法律常見問題集03 How to find a good lawyer to represent you?

法律常見問題集03
10.如何找律師(辯護人)?How to find a good lawyer to represent you?


Because it can sometimes be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a good lawyer from a mediocre one, it is important that you do your research thoroughly.

一:親友介紹
找「有委任過律師」之親友介紹,似乎優於「有認識律師」之親友介紹
Ask close friends or family members for a recommendation.

二:諮詢法律服務到有免費法律諮詢之地方詢問
與找醫生看診一樣,總是需要找到自己病痛之診別較佳。
  
三:上司法院網站(高度推薦)1.根據案件類型,到司法院網站搜尋判決書(參考網址http://210.69.124.223/FJUD/index.htm)
2.先判斷自己的案件屬於民事ˋ刑事類型
3.再輸入自己案件之重要關鍵字

比較同類案件中,那些律師經常出現,勝率較高,即可知該律師是否符合您的掛診科別。

Check: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This website provides almost all cases in Tawian, except sexual abuse cases ect. So, you can check lawyers' professional field and win rate. Very practical and useful website. However, all written judgements online are traditional Chinese version only. This is a bit difficult for expats.

四、查詢當地律師公會
查詢律師公會之目的乃是希望了解律師有無律師執照,有無遭到停職等。

Check with your state's bar association to be sure the lawyer you are considering is licensed to practice in your state and that she has not been disbarred or suspended.

資料來源:
1. How to Find a Good Lawyer to Represent You eHow.com http://www.ehow.com/how_2153348_good-lawyer-represent.html#ixzz1arN9LQLX

2.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執行秘書 廖頌熙,如何找到好律師 ,
http://blog.roodo.com/laf/archives/2045869.html

3.如何選擇好律師: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459


BY WANLI YANG
2011.10.15
KH CITY

Taiwan Law Review Journal

Taiwan Law Review (Journal)
期刊
台大法學論叢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法學講座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法學叢刊
法學新論
法學研究
月旦法學雜誌
台灣法學雜誌
中研院法學期刊
國家菁英季刊
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
研考雙月刊
台灣教育

月旦法學教室
中興法學
月旦裁判時報
嶺東學報
政大法學評論
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東吳法律學報
法令月刊
律師雜誌
植根雜誌
司法改革雜誌
比較法研究
軍法專刊

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
法務通訊
萬國法律

(以下為簡體期刊)
河南大学学报
北大法律網
比較法研究
北大國際法與比較法評論

英文期刊
JIEL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JIL
JWT
BYIL
Temp Int’l & Comp LJ
L L. REV
INST FOR LAW & ECON RESEARCH PAPER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CONFLICT PREVENTION & RESOLUTION
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FORDHAM LAW REVIEW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MELBOUR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TEMPORARY ASIA ARBITRATION JOURNAL
UNIVERSITY OF MIAMI INTER-AMERICAN LAW REVIEW
EJIL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SOAS SCHOOL OF LAW RESEARCH PAPER
DUKE L.J.
ESSAYS IN TRANSNATIONAL ECONOMIC LAW


投SCI/SCIE期刊
TSSCI / EI / IEEE / SCI / SSCI / CSSCI

SCI 是 Science citation index的縮寫,SSCI 是 Social socience citation index,兩者就是期刊索引,能收進這兩個索引的期刊代表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
要怎麼查一篇期刊是否為SCI或SSCI journal呢?有幾種方式:

一:到官方網站查詢
SCI: http://science.thomsonreuters.com/cgi-bin/jrnlst/jloptions.cgi?PC=D
SSCI: http://www.thomsonscientific.com/cgi-bin/jrnlst/jloptions.cgi?PC=J

拿SSCI作例子好了,我想知道Foreign language annals 這本期刊是不是SSCI期刊,我就試著進搜尋畫面,打上foreign (大小寫均可)。
只打一個TITLE較好搜尋


二:http://publik.tuwien.ac.at/info/sci_search.php?lang=2 這是支援模糊查詢。
三:利用Journal Citation Report (JCR) 資料庫 (需訂閱)
http://admin-apps.isiknowledge.com/JCR/JCR

2011年10月7日 星期五

重要統計數字

重要統計數字

東協區域內6.2億人口及國內生產毛額(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2.2億美元


APEC已有21個成員,APEC占全球GDP的比例高達55%,全球貿易則占40%,而APEC之間的貿易達67%,僅比歐盟之間的貿易少1%。
APEC之間的貿易比例相當高,多半來自於私人部門所驅動,APEC的多項倡議以及APEC會員經濟體之間已達成37個區域貿易協定亦為重要因素。
資料來源:APEC通訊第125期,99年2月,
http://www.ctasc.org.tw/02publication/APEC-125__-p01.pdf

2011年7月23日 星期六

CGU 巴西反貪機構

The CGU
巴西的反貪與國際合作機構

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General (CGU) is the agency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charge of assisting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in matters which, within the Executive Branch, are related to defending public assets and enhancing management transparency through internal control activities, public audits, corrective and disciplinary measures, corruption prevention and combat, and coordinating ombudsman's activities.

As a central agency, CGU is also in charge of technically supervising all the departments making up the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the Disciplinary System, and the ombudsman's units of the Federal Executive Branch, providing normative guidance as required.




the site of CGU is:

http://www.cgu.gov.br/english/default.asp

2011年5月13日 星期五

預算法 Buget Act

預算法 Budget Act
English: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01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第 2 條 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
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
,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第 3 條 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
,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 4 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
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 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 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 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
信託基金。
(四)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 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 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第 5 條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
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第 6 條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第 7 條 稱未來承諾之授權者,謂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預算當期會計年度,
得為國庫負擔債務之法律行為,而承諾於未來會計年度支付經費。

第 8 條 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
授權。
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

第 9 條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
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

第 10 條 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
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
應列經常門。
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
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第 11 條 政府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第 12 條 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以當年
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

第 13 條 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均應編入其預算。並得編列會計年度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
授權。

第 14 條 政府歲入之年度劃分如左︰
一、歲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年度。
二、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
屬之年度。
三、歲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
之年度。

第 15 條 政府歲出之年度劃分如左︰
一、歲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年度。
二、歲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
屬之年度。
三、歲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期限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
之年度。

第 16 條 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預算。
二、單位預算。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四、附屬單位預算。
五、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17 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
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第 18 條 左列預算為單位預算︰
一、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
二、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第 19 條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
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 20 條 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
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
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
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第 23 條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
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
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第 24 條 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
,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25 條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 26 條 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第 27 條 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
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預算之籌劃及擬編
第 28 條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
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
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一、中央主計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財政經濟狀況之會計統計分析資料,及
下年度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與增進公務及財務效能之建議。
二、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重大經濟建設計畫之檢討
意見與未來展望。
三、審計機關應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財務上增進效
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
四、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供給以前年度收入狀況,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
不經濟支出之建議及下年度財政措施,與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
五、其他有關機關應供給與決定施政方針有關之資料。

第 29 條 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
付之報告。

第 30 條 行政院應於年度開始九個月前,訂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針。

第 31 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
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第 32 條 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
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
行政院。
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第 33 條 前條所定之施政計畫及概算,得視需要,為長期之規劃擬編;其辦法由行
政院定之。

第 34 條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
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
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第 35 條 中央主計機關依法審核各類概算時,應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
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第 36 條 行政院根據中央主計機關之審核報告,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其歲出部
分得僅核定其額度,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
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

第 37 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入應按來源別科目編製之,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
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
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

第 38 條 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說明。

第 39 條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
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第 40 條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
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但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之。

第 41 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
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
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
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
法院審議。

第 42 條 各主管機關應審核其主管範圍內之歲入、歲出預算及事業預算,加具意見
,連同各所屬機關以及本機關之單位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依規定期限
,彙轉中央主計機關;同時應將整編之歲入預算,分送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 43 條 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機關單位之歲出概算,排列優先順序,供立法院審議之
參考。
前項規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編列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準用之。

第 44 條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加具意見,連同其主管
歲入預算,綜合編送中央主計機關。

第 45 條 中央主計機關將各類歲出預算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綜合擬編之歲入預算,
彙核整理,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及非
營業者,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總預算
案,呈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
前項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提出解決辦
法。

第 46 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
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並附送施政計畫。

第 47 條 各機關概算、預算之擬編、核轉及核定期限以及應行編送之份數,除本法
已有規定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第 三 章 預算之審議
第 48 條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
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第 49 條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
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
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第 50 條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
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
畫為主。

第 51 條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
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第 52 條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第 53 條 總預算案於立法院院會審議時,得限定議題及人數,進行正反辯論或政黨
辯論。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
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第 54 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
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第 四 章 預算之執行
第 55 條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
算。
前項分配預算,應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均於預算實施前為之。

第 56 條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第 57 條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
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第 58 條 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
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其程序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第 59 條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
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第 60 條 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第 61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
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
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
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第 62 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 62-1 條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
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
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
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第 63 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
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
流用為用人經費。

第 64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
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
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 65 條 各機關應就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按照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報告,
呈報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 66 條 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
之。

第 67 條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五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第 68 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
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
一、預算執行機關。
二、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三、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四、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五、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
六、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七、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證者。
八、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
九、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第 69 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
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
,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
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第 70 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
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 71 條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
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第 72 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
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
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
保留數準備。

第 73 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第 74 條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
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
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 75 條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
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第 76 條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
年度支用之。

第 77 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
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第 78 條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
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
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

第 五 章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第 79 條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 80 條 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

第 81 條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時,應由中央財
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第 82 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 83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第 84 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
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第 六 章 附屬單位預算
第 85 條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業計畫總
綱及預算編製辦法,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分別指示所屬
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 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
效益分析。
(三) 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四) 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
(五) 盈虧撥補之預計。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之規定。
四、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有
關之收支編列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
本計算者,並應按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
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左︰
(一) 盈餘分配︰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提列公積。
丙、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
丁、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戊、未分配盈餘。
(二) 虧損填補︰
甲、撥用未分配盈餘。
乙、撥用公積。
丙、折減資本。
丁、出資填補。
七、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
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
預算。
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6 條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
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
繳庫額。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
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前項應編入
總預算之限制。

第 87 條 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應依其業務情形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編造分
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
算辦理。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備查。

第 88 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
,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
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
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
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
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
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

第 89 條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
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但其作業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額,不在此限,其預
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除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成本計
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

第 90 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之
有關規定。

第 七 章 附則
第 91 條 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
,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第 92 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第 93 條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第 94 條 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
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

第 95 條 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
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第 96 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 97 條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
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
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 98 條 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 99 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因新舊會計年度之銜接,行政院應編製一次一年六個月
之預算,以資調整。

第 100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修正條文公布後兩個會計年度內定之

2011年5月11日 星期三

管理資料庫

企業資源規劃(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ERP)
由美國著名管理諮詢公司Gartner Group Inc. 於1990年提出來的,最初被定義為應用軟體,但迅速為全世界商業企業所接受,現已經發展成為現代企業管理理論之一。企業資源計劃系統,是指建立在資訊技術基礎上,以系統化的管理思想,為企業決策層及員工提供決策運行手段的管理平台。企業資源計劃也是實施企業流程再造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個屬於大型製造業所使用的公司資源管理系統。
reference:
goo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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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史丹佛大學「設計思維(design thinking)」課程
設計思維創意工坊

「設計思維 Design Thinking」中重複循環的五步驟「同感、定義、想像、原型、測試」(Empathy, Define, Ideate, Prototype, Test)

原文網址: NOWnews【在地情報】新竹縣市/設計思維用心創意  史丹佛最新課程清大開課 http://www.nownews.com/2011/01/17/11462-2682711.htm#ixzz1BP2CIGaL

http://dschool.typepad.com/news/design-process/

「設計思維」是一個創意與設計的方法論
目的在於為各種議題尋求創新的解決方案,而能夠為未來創造更多可能性。

史丹佛的設計思維課程不只可以用於商業或是技術創新,也讓兒童、青年及教授接受訓練,為生活中最基本、細微的小地方都帶來意想不到的改變與進步,也能為目前我們面對的許多問題提出更方便、更貼近人性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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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經Business
團隊運作七個層次
1. level 1 認識
2. level 2 可閒談
3. level 3 相互了解對方個性與想法
4. level 4 價值觀與知識共有
5. level 5 互信
6. level 6 超越利害合作
7. LEVEL 7 團隊互動與創新

英文致詞

英文致詞範本
最近常常用到英文致詞,也常常雙語對譯,但總覺得還不夠順暢,應該將結構、文字例稿化......................

Good Evening LADIES AND GENTLEMEN
[很高興被邀請來與會]

開場
[雙方有很強的友好關係]
It is my pleasure to welcome Premier  Mr. Cheng, vice Premier of the executive government and all our honoured guests to the closing ceremoney of the 8th World Games in Kaohsiung.

On behalf of the ___Board, I would like to welcome you to ___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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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謝意
We also wish to thank the many intern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and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 members who participated in helping bring their athletes to the Games. THE TAIPEI AND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ARE TO BE CONGRATULATED FOR GIVING ALL OF US AN OPPORTUNITY TO PARTICPATE IN SUCH A FANTASTIC MULTI SPORT WORLD GAMES EV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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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介紹、貴賓介紹
I would like to introduce you now to ____Board of Directors as you will be seeing a lot of us in the next 4 days and we hope that we will have a chance to meet and chat with all of you:
Mr.__, responsible for all ___communications.
Ms.__, responsible for our committees and task forces.

I would like to introduce Tina and Bill_ your conference co-ch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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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形式
I’d like to invite all the First time conference attendees to stand up. We hope everyone here will make you feel welcome. We have implemented a few changes to help integrate newcomers –one of which is dinner seating arra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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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次
Tonight we are seating by region because if you are a newcomer, the first people you’d want to meet are people in your region and if you are returning, most likely that’s where your friends are anyway. 
On the other hand, tomorrow, we would like to have random but assigned seating so that you do get to meet different people, –this is to facilitate your networking but more importantly, to ensure integration of newcomers.  By Friday night, we hope you have met enough people that we have left it as free se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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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資料
The conference is online –updated daily with pictures, videos of presentations, copies of the presentations, as well as hand/outs if there are any for each session. So please tell your members at home to follow along.

We are also on Twitter @____2012. Our official Tweeter is Bill but if you have your own following, please tweet, use @____2012 Broadcast# If you have pictures, do stop by the communications room and give them to us –we collect the best for our daily newsletters and for posting on the website.
-------------------- WE HAVE ALL ENJOYED THE EVENTS AND THE TRUE SPORTMANSHIP WE WITNESSED BETWEEN THE ATHLETES. TOP SPORTS AND HIGH SPIRITS WITH FAIR PLAY WAS WITHOUT DOUBT THE ORDER OF THE DAY. I CANNOT THANK OUR ATHLETES ENOUGH FOR THEIR PARTICIPATION AND SPORTSMANSHIP. TO ALL OUR ADMINISTATORS AND COACHES THANK YOU FOR A JOB WELL DONE. I WANT TO PAY TRIBUTE TO ALL THE VOLUNTEERS WHO WERE SO KIND TO ALL THE GUESTS AND WENT OVER AND BEYOND THE CALL OF DUTY – YOU DID A MARVELLOUS JOB AND REPRESENTED YOUR CITY OF KAOHSIUNG WITH PRIDE.

--------------
最後結語
Last but not least my heartfelt thanks and gratitude to the Kaohsiung Organizing Committee and Mayor Chen for all their support and Kaohsiung should be proud of th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of the 8th World Games.
All of us are grateful for the support of all the citizens of Kaohsiung.
Thanks to all sponors and the media who have done an enormous job of supporting the sports in the Games.



MAYOR CHEN WE WILL TONIGHT HAND OVER THE FLAG TO THE 2013 CITY OF CALI COLOMBIA BUT BEFORE WE DO THIS I WANT TO MAKE THE FOLLOWING DECLARATION.
---------
預祝大會成功
The 2009 World Games in Kaohsiung have been the best Games ever.

THANK YOU

其他文字
邀請重要人士上台

I now have the honor to introduce you to Minister JD, Minister of J. Please join me in welcoming the Minister. (words)
Thank you Minister JD for your kind words. On behalf of ___, I would like to thank you for your taking the time out to visit with us today.
----------
Now, I’d like to introduce you to M R, President of our host club the American______ who will say a few words of welcome.

(words)
Thank you Melissa.
-------------- 參考網站:
http://www.niccy.org/News/speeches

By Wan-Li Yang
2012.09.22修正

In-Q-Tel

In-Q-Tel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Strategic High-Technology Commodity, SHTC

1949成立多邊出國管制協調委員會 COCOM

核子供應國集團 Nuclear Suppliers Group, NSG
澳洲集團 Australia Group, AG
飛彈技術管制協議 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Regime, MTCR
瓦聖那協議 Wassenaar Arrangement, WA
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

我國
1.貿易法
第13條;第27條。
2.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美國
美國戰略性貨品之出口貿易管制主管機關為商務部下之工業安全局(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
1979出口管制法 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 of 1979, EAA
出口管制規則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


資料來源:
翁珮嫻(2013/05) 從北韓的舞水端飛彈談起_淺論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SHTC )出口管制 檢協會訊 no.89
新聞轉貼 - 美指台商夫婦 助北韓製武器


更新日期:2009/01/18 04:18

美國財政部16日將台灣商人蔡姓夫婦及其名下兩家公司在美資產予以凍結,指其為提供北韓製造先進武器計畫材料的擴散者,並敦促全球政府,完全切斷這條北韓取得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管道。蔡顯泰已在去年7月17日遭台北地院判處拘役40天、緩刑2年。
美國財政部與國務院分別發表聲明,指蔡顯泰、蘇綠綺夫婦及他們的公司龍笙科技(Global Interface Company, Inc.)與蓮笙實業(Trans Merits Co. Ltd.),提供財務、技術或其他物品與服務給北韓「朝鮮礦業發展貿易公司」(KOMID),這家北韓公司早在2005年6月即被華府列為武器擴散者而加以制裁。
...財政部負責處理恐怖主義與金融情報的次長李維 (Stuart Levey) 說,「武器擴散者仰賴國際金融與商業系統的管道,支援其危險的貿易活動」。美國此次行動讓北韓一條採購管道曝光,「我們敦促全世界的政府和公司,完全切斷此種管道」。
蔡顯泰去年6月19日被台灣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貿易法起訴,指蓮笙公司2006年8月向台中一電機業者購入「放電加工機配件水雜質過濾器」3組,這些機具屬禁止輸往北韓的管制品,但該公司把買方國家改為南韓申報出口,然後將3組機具由台中港運往北韓。2007年9月間,該公司又兩度將一批列為管制品的二手電腦,透過空運方式輸往北韓。
....地院...蔡坦承犯行、犯後顯有悔意,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蓮笙公司則被科罰金3萬元。
本則新聞由聯合新聞網提供 2009/01/18

2011年5月8日 星期日

州檢察總長指控面板業

紐約州檢察總長 點名面板廠觸犯反托辣斯
2010/08/09 09:48

【經濟日報╱記者張義宮/台北報導】

亞洲面板業者遭到美國反托辣斯訴訟的風波又起,紐約州檢察長郭謨(Andrew Cuomo)遞狀指控日本、南韓及台灣的面板公司,聯合操縱價格十年,要追究這項共謀造成的損害、民事懲罰,包括追回非法溢價。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陳泰明表示,美國法規嚴謹,面板業違反托辣斯法,除得面臨美國司法部刑事罪,繳交鉅額罰款外,高級主管還要面臨牢獄之災;此次的民事賠償,求償金額恐怕相當高,值得重視。 文字顏色
這次被告企業包括南韓的三星電子和LG面板公司,日本是夏普、東芝、日立面板,台灣則有友達、奇美電子、日本奇美,以及這些企業的美國關係企業,總共20家公司。
陳泰明指出,全球面板產業處於寡占型態,集中在韓國、台灣及日本大廠手中,除先前美國司法部、歐盟貿易委員會、日本和韓國的公平貿易委員會展開反壟斷調查外,AT&T、摩托羅拉、諾基亞也都在美提出控訴,面板業法律風險和訴訟成本都因此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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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州檢察長Andrew Cuomo宣布參選市長 2010/05/24-雷佳宜
紐約州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Andrew Cuomo在紐約Tweed Courthouse外對支持者宣布參選紐約市市長一職,Cuomo曾在2009年11月控告英特爾(Intel)壟斷。
ps: Cuomo現於2011.1就任為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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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州檢察長對全球LCD面板大廠提告 2010/08/11-陳逸民
佛羅里達州檢察長麥考勒姆(Bill McCollum)10日宣布將對全球最大的TFT-LCD面板製造廠商提出控告,表示這些廠商密謀操控面板價格。根據他將對加州聯邦法院提出的民事...
PS:2010競選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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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板遭控涉壟斷 學者:須警惕
( 2010/12/08 19:31 中央社 )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010年12月8日電)
歐盟執委會預定今天公布包括台灣友達在內的面板廠涉嫌壟斷罰金...
台灣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龔明鑫表示,過去台灣多是中小企業,不會面臨到被控聯合壟斷問題,隨著台灣科技業規模越來越大,再加上現在較大面板廠只剩台灣和韓國,廠商就會面臨以往未預料到的法律問題。

....韓國在這方面較有經驗,但台灣廠商在國際市場上產業或商業的法律研究較少。
外電日前報導,韓國三星面板廠以污點證人身分,檢舉韓國樂金顯示器(LGD)、台灣的友達、奇美電子、華映、彩晶壟斷面板價格,違反「反托辣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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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1 第201101期
反托辣斯風暴席捲面板業 文 潘智義
獲利不高  裁罰恐導致虧損
其實面板業在金融海嘯發生的2008年第四季急凍,整個產業到2009年第三季才略有起色,但以奇美電子為例,2009年第四季就被美國以壟斷面板價格為由,罰了2.2億美元,讓奇美電子財報呈現虧損。
2010年4月起面板價格持續下跌,10月部分尺寸面板價格已跌破成本,奇美電子第三季虧損,歐盟12月對奇美電子再罰3億歐元,如果接受罰款金額,這下子財報恐怕又很難看了。

電子產業研究機構DIGITIMES Research資深分析師黃銘章表示,外界或許高估面板業的獲利,台灣面板業近十年平均獲利率不高,友達只約7%、奇美電子才5%;彩晶、華映更是在損益兩平或接近小虧。

對於美國指控壟斷面板價格,除奇美電子、中華映管、瀚宇彩晶接受認罪協商之外,友達是唯一不認罪,並強調官司打到底的業者。這次歐盟對面板廠裁罰,友達也在收到通知當天立即表達上訴意願,並強調將積極抗辯。

今年8月友達董事長陳炫彬、總經理陳來助,以及前執行副總經理熊暉赴美準備出庭,卻遭美留置。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現在又要打歐盟的官司。

污點證人三星不罰 藉此擴大與競爭者距
不過,特別的是,歐盟對不承認壟斷面板價格,且官司打到底的友達裁罰1.168億歐元,對於已在美認罪協商的奇美電子卻重罰3億歐元,讓外界實在看不懂...
對此,友達光電執行副總經理彭雙浪表示,友達雖然沒壟斷面板價格,但仍積極配合調查,所以罰金比承認的同業低。但既然未壟斷價格,當然要提出上訴。
....歐盟卻在隨後表示,奇美電子不合作才遭重罰。
美國和歐盟對台灣面板廠裁罰,唯一不受罰的就是全球最大面板廠韓國三星電子,三星以「污點證人」身分不罰,正可因此拉大與其他業者競爭力的差距。前幾年韓國面板廠因韓元貶值,在台灣面板廠賠錢之際,仍然賺錢,現在更可利用台灣面板廠可能繳交巨額罰款之際,再拉大彼此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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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1.http://tw.money.yahoo.com/news_article/adbf/d_a_101208_1_2cktt

2.DIGITIMES中文網 原文網址: 佛州檢察長對全球LCD面板大廠提告 http://www.digitimes.com.tw/tw/dt/n/shwnws.asp?id=0000194818_T6L77JYP2XFG0T7NFD25E&ct=1#ixzz1LopivxrL

3.http://money.udn.com/report/storypage.jsp?f_ART_ID=216211
4. http://mag.chinatimes.com/mag-cnt.aspx?artid=6549&perid=1625&page=2

2011.5.9整理

2011年5月6日 星期五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5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5
聯邦
1994 Jacob Wetterling Crimes Against Children and Sexually Violent Offender Registration Act
法案(任意性)
要求各州建立性犯罪者登記資料庫與公開訊息
1996修正為強制性法案
2006 The Adam Walsh Child Protection an Safety Act(= The 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Act)--截至2010年僅有4州有能力配合執行
FBI應負責建置全國性電腦資料庫NSOR
www.fbi.gov/scams-safety/registry

法案重點:
1.登記報到制度:
將性犯罪者分三級。
2.公告制度:
3.住所地選擇之限制: Residence Restrictions
嚴重產生流放現象。佛州性罪犯無家可歸:群據於陸橋底下。
4.網路使用之限制( Internet Bans)

法案引發之憲法爭議:
1.雙重處罰
2.違反人權法案之禁止酷刑原則(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
無理由之終身監禁
3.正當程序Due Process
4.明確性原則



佛州:2005.9.1 Jessica Lunsford Act -HB 1877
(一)密集監督(二)double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雙重註冊)(三)自動成立第三級重罪機制

加州:2006.11.07第83號提案,住居範圍之限制

note參考資料:陳佑杰,美國新近對於性侵害犯的監管與治療措施-潔西卡法案(Jessica's Law)之簡介,p3-4,法務通訊,第2537期,100.3.31
陳佑杰,美國新近對於性侵害犯的監管與治療措施-談梅根法案之過去、現在與將來,p3-4,法務通訊,第2564期,100.10.06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1
http://wanliyang.blogspot.com/2010/04/blog-post.html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2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3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5:
http://wanliyang.blogspot.com/2011/05/5.html



Wanli Yang
2010.10.29 Sat.
K.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