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1
壹、社區監督輔導
1. 源起:法務部為執行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之處遇工作,在陳前部長第978次部務會報指示規劃「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罪犯社區監督輔導網絡」及內政部93年12月28日召開之「研商94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工作計畫會議」中,決議由法務部統籌推動並擬定「建構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罪犯社區監督及輔導網絡」計畫,希望能強化監督與治療機關之橫向聯繫,建構資訊相互流通之平台,整合各相關機關對於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的監督、輔導與治療處遇意見,以期加強對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的約束力,並達成預防再犯之目標。
2. 辦理流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召集相關機關組成「社區監督輔導小組」,小組成員包括檢察官、觀護人、警察人員、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及執行機構之治療輔導人員,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觀護志工及更生輔導員或其他社會支持團體擔任小組成員,而該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召開針對中高再犯危險群之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之社區監督輔導處遇及相關事宜之會議,決議提出最有利於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之對策。
以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小組成員包括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主任觀護人、觀護人、縣市婦幼隊、各分局承辦該保護管束個案(加害人)之一線司法警察同仁、性侵害防治中心(含醫療服務組,社工,必要時主責社工員必須到場)及執行機構之治療輔導人員(心理師),並固定聘請兩位精神科醫師專家及更生輔導員,另外轄內社會支持團體亦會不定期邀請與會,而小組定期召集召開針對中高再犯危險群之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之社區監督輔導處遇及相關事宜之會議,決議提出最有利於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之對策。
貳、相關處遇之依據:
主要母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0 條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
二、假釋。
三、緩刑。
四、免刑。
五、赦免。
六、緩起訴處分。
觀護人對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
一、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
二、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
三、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
四、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
五、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宵禁。
六、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觀護人得報經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之許可,對其實施測謊。
七、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八、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常見:機構鑑定等)
九、其他必要處遇。
觀護人對於實施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後,輔以科技設備監控。
第一項之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評估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一項之評估,除徒刑之受刑人由監獄或軍事監獄辦理外,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及登記之內容、程序、成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二項第三款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二項第六款測謊之機關 (構) 、人員、執行程序、方式等及第三項科技設備之監控方法、執行程序、機關 (構) 、人員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其他依據: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3.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4.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5.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
參、測謊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法務部訂定並自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開始施行『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依該規定,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對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測謊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在一定期間內施以定期或不定期測謊,經由具備測謊專業知識技能與相當經驗之人員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人之生理反應情形加以記錄,判讀分析受測人之供述是否真實。而地方法院檢察署基於犯罪預防、執行或矯正等目的,得將測謊報告書提供評估、治療人員或警察機關作為評估、治療或監管之參考。
其他: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5:
http://wanliyang.blogspot.com/2011/05/5.html
WANLI YANG
20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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