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4日 星期四

防止脫產

防止脫產

公共危險: V社會
公共危險+過失傷害&過失致死

民事聲請假扣押
(1)聲請費用:
假扣押的聲請須以書狀為之,裁定費$45,強制執行費為債權額的千分之七,及掛號郵資(各項收據都要保管,規費可列入受償)。
須繳交債權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

(2)假扣押裁定後30天內須聲請強制執行:
若事前不知債務人到底有那些財產,在收到假扣押裁定書後,應趕緊查詢債務人的財產,並配合申請相關資料評估查封的必要性,免得白花一大筆錢.

刑事程序:
目前僅有貪污治罪條例於注意事項中設計有有關於犯罪所得之扣押規範
刑事訴訟法能否用以扣押財產頗有疑義(概因, 法條僅規定特定情形下得扣押)
況過失傷害是否告訴,收受案件時往往已經距離案發一段時間

其他措施:
仿"【2008.07月間所發生之案件】嘉義縣民雄鄉十七日發生地下爆竹囤積倉庫爆炸案,約有一百一十五戶受到波及,初估損失逾新台幣五千萬元。受災戶中午按鈴控告屋主毀損及傷害罪嫌,一併提出民事求償,聲請假扣押,防止屋主蔡崑元、劉素居夫婦脫產。"
對民眾教育與法律宣導

相關之社會資源
由地方政府. 被害人保護協會. 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公所之法律服務平台.法院與地檢服務台等協助進行

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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