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機構
(一)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 UN Human Rights Council )
第二次大戰後,聯合國希望以「國際人權組織」的方式,打造人權保護的全球性機制。
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於1946年4月通過決議設立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在當時此一機構僅有研究及起草條約的功能,「世界人權宣言」、「政治與公民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等一系列重要聯合國文件皆由該「人權委員會」所起草,惟在1960年以前聯合國會員國對於人權議題表現並不積極,對於利用聯合國解決人權議題,更抱持極低的期望。
此一情況在1959年後有了顯著的改善。經社理事會於1959年、1967年及1979年三次通過決議,為「人權委員會」擴張了權力。人權委員會權限的擴大,反映了1970年代後聯合國對於人權事務態度的轉變,此一特點是聯合國對於人權事務,採取了更為主動與積極整合的態度。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除設立「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為其附屬機構外,並透過設置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制度」(Special Rapporteur)及「工作小組制度」(working group),以專題方式處理某項受侵害人權案件,或在特定國家或地區調查侵害人權的狀況,並積極以各種方式達到保護人權的目的。
人權委員會權限的擴大,也使得該委員會在聯合國人權機構的地位及作用不斷提升,並成為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意見對立的場所。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46-2006)(簡稱人權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UNCHR)是聯合國系統框架下的功能委員會。它是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的職司委員會,它也幫助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開展工作。人權委員會是聯合國系統審議人權問題的最主要機構之一,它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在人權領域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建議和起草國際人權文書並提交聯合國大會。
在2006年3月15日,聯合國大會(the General Assembly; GA) 壓倒性地通過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取代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因此目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乃直屬於聯合國大會下。
新的人權理事會擁有47個席位:亞洲13席、非洲13席、東歐6席、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8席、西歐及其他國家集團7席。在選舉理事會成員時,必須考慮候選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所作的貢獻。理事會成員國每屆任期3年,最多可連任一次。經三分之二成員國同意,聯合國大會可中止嚴重違反人權的國家的人權理事會成員資格。
理事會成員由聯大秘密投票選舉産生,必須獲半數以上會員國支援才能當選,任期3年,只能連選連任一屆。理事會每年在日內瓦舉行3次會議,其中一次為主要會議,會期總計不少於10周。此外,應理事會成員要求,獲1/3成員(16國)支援,理事會可舉行特別會議。迄今,人權理事會共召開11次正式會議,並就巴勒斯坦被占領土、蘇丹達爾富爾、斯裏蘭卡人權問題和金融危機等問題舉行11次特別會議。
根據聯合國大會第60/251號決議,理事會職能主要包括:促進對所有人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處理侵犯人權情況並提出建議;推動各國全面履行人權義務;推動聯合國系統人權主流化;在與會員國協商同意後,幫助會員國加強人權能力建設,促進人權教育並提供技術援助;提供人權問題專題對話論壇;向聯合國大會提出進一步發展國際人權法的建議;向聯合國大會提交年度報告等。決議授權理事會在一年內對人權委員會原有工作機制和方法進行全面評估和改革,制定未來工作方法和運作規則。
2007年6月19日人權理事會如期完成建章立制工作,確立了普遍定期審議、人權特別機制、專家咨詢機制、來文申訴機制的運作方式,並制定了理事會議程、工作方法和議事規則。
(二)人權理事會咨詢委員會(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dvisory Committee)
根據經社理事會1946年6月21日第9(Ⅱ)號決議,聯合國人權會設立“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1999年7月27日,經社理事會決定將其更名為“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簡稱“人權小組會”)。
人權小組會係人權委員會下屬機構,主要職能是對有關重要人權問題進行研究並向人權委員會提出報告。人權小組會由26名以個人身份工作的獨立專家組成。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立後,決定成立咨詢委員會取代人權小組會。該委員會基本繼承人權小組會職能,負責從事人權專題研究並向理事會提出咨詢意見。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亞洲、非洲組各5名,拉美、西方組各3名,東歐組2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均可提名人選,由理事會選舉産生,任期3年,可連任1次。每年開兩次會議,總會期不超過10天。與原人權小組會不同的是,委員會不得通過任何決議或決定。
(三)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簡稱“人權高專”,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及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OHCHR)
係根據1993年聯大第48/141號決議設立,是聯合國係統內負責人權事務的最高行政長官,副秘書長級。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經聯合國大會核准産生。人權高專主要負責協調聯合國在人權領域的活動,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
1997年10月,第52屆聯大通過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提出的對聯合國人權秘書處進行改組的方案,將原聯合國人權中心併入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負責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技術支援工作,總部設在日內瓦,並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設辦事處。2005年9月,聯合國60周年首長會議通過成果文件,決定加強人權高專辦公室的工作。目前,高專辦設有8個地區辦事處和11個國家辦事處,並在聯合國17項和平行動中派駐人權官員。
(四)人權公約監督機構(Treaty-based Bodies)
人權公約監督機構係根據人權公約規定所設立,負責審查、監督締約國執行公約情況。目前聯合國共有八個人權公約監督機構,分別是:
1.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
2.經社理事會為監督《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況設立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
3.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設立的“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4.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設立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5.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設立的“禁止酷刑委員會”;
6.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設立的“兒童權利委員會”;
7.根據《保護所有遷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保護所有遷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委員會”;
8.根據《殘疾人權利公約》設立的“殘疾人權利委員會”。
(五)非政府組織委員會(Committee 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非政府組織委員會係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以下簡稱“經社會”)下屬常設委員會,根據經社會決議于1946年成立,最初由中國、法國、英國、蘇聯、美國5國組成。1950年,巴基斯坦和秘魯加入委員會,1966年擴大至13國。1981年7月,經社會決定將委員會從13個增至19個,由5個非洲國家、4個亞洲國家、4個拉美國家、4個西方國家和2個東歐國家組成。成員任期最初為一年,從1975年起改至四年,每四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委員會成員目前為中國、美國、俄羅斯、英國、安哥拉、布隆迪、埃及、幾內亞、蘇丹、印度、巴基斯坦、卡塔爾、羅馬尼亞、哥倫比亞、古巴、多米尼克、秘魯、以色列和土耳其。
該委員會是聯合國體制內唯一審議非政府組織申請聯合國經社會咨商地位、討論制定非政府組織行為規範等問題之機構。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根據聯合國經社會1996/31號決議有關規定,經社會咨商地位分三類:全面、特別和名冊。獲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可以觀察員身份列席經社會及其下屬機構會議。截至目前,共有3195個非政府組織獲得經社會咨商地位。
資料來源:
1.http://thesaurus.babylon.com/united%20nations%20commission%20on%20human%20rights
2.林季蓉,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組織及其運作之研究,2002論文摘要。
3.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zh-hk/%E8%81%94%E5%90%88%E5%9B%BD%E4%BA%BA%E6%9D%83%E7%90%86%E4%BA%8B%E4%BC%9A
4.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www.mfa.gov.cn/chn/pds/gjhdq/gjhdqzz/lhg/jbqk/t358601.htm
5.聯合國, http://www.un.org/
6.聯合國組織結構:http://www.un.org/en/aboutun/structure/index.shtml
2010.8.15 Wanli YANG 整理
citation:
楊婉莉(2010),聯合國人權機構,The Taiwanese legal research method in cyberspace ( http://wanliyang.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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