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7日 星期三

11如何申請被害人補償與扶養費用事件

法律常見問題集04
11.如何申請被害人補償?

全數申請表格
http://www.cvpa.org.tw/newlaw98/form.htm

12.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 
背景:未成年子女從小並未被父親或母親扶養,失去聯絡多年,生父或生母均未給付任何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相關費用後,迄子女成年後,突然接獲社會處通知,必須給付生父或生母積欠縣市政府之養護中心之醫療費用,應如何處理?
OO社會處函文要求子女(數十年前,父母離婚由生母監護)給付生父安置於OO縣OO養護中心所積欠之醫療費用。
處理方式
處理方法多種,因為個案而異,可以先查詢相關見解,之後委任律師處理:
1.與該社會處說明,從小並未被父或母扶養,且失去聯絡多年,生父或生母均未給付任何扶養相關費用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並避免衍生日後刑事遺棄罪議題)
2.民事扶養義務  可查司法院相關民事判決。
目前司法院提供甚多資訊,可進入
司法院查詢服務
或直接進入
裁判書查詢
選擇要查詢的法院
點選"民事"
輸入要查詢的關鍵字,例如 "給付&扶養&離婚&安置&醫療"
可以得出法院基本上目前對子女是否應給付扶養費用的可能標準、考量層面以及相關見解,或者法律看法。
相關見解
例如:台北地方法院有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民事判決,其判決要旨乃:"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1、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2、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同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減輕其義務;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擔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此觀同法第1115條第3項、第1118條、第1119條規定自明。......二、本院認聲請人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但情節尚非重大,是其請求相對人應負擔完全之扶養義務,即顯失公平,揆諸上開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應減輕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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