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建構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 網路意見

2009年建構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高峰論壇

時間:98年6月24日下午15時10分至17時
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5樓國際會議廳
舉辦單位:內政部家防會

反應出的相關問題:
1. 網絡難以整合,尤其法官異動頻繁,參與網絡會議意願不高
EX:以保護令相對人處遇計畫為例,部分法官認為處遇計畫需加害人高度配合才有成效,但多數加害人配合意願不高,遂因此不予裁定。

2. 社工員欲安置失學子女(家長拒絕讓孩子就學),該向何單位請求協助

3. 針對目睹兒童方案人力經費補助,以往補助金額可達80萬,但98年4月份核准金額少了40多萬,造成方案執行困難。

4. 另高風險方案是以月計酬,但目睹兒童方案是以件計酬,且需自籌10%經費。(有同工不同酬問題)

5. 另男性單親方案推展不易,且需自籌20%經費,希望未來針對此類方案可否取消部分負擔?

6. 許多受暴個案需接受心理諮商,但因個案所在地距離問題,無法前往家防中心接受諮商,希望未來針對此類特殊狀況能有較彈性之處理。

7. 新移民受暴個案出庭時,常因緊張及語言表達能力不佳,難以清楚地陳述。由於法院缺乏通譯人員,難以及時協助新移民,而社工員雖能陪同出庭,但法官鮮少詢問社工員意見,請問未來此類案件出庭時,能否請法官詢問社工員意見?
(A: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許副廳長:社工並非當事人(被告、原告)或證人身份,故需視開庭狀況及法官而定。)
8. 通報量持續增加,但人力增加速度不及通報量,且目前兒童保護案件採全面訪視,社工員光進行初評便疲於奔命,希望未來能持續增加人力.

9. 南部安置機構不足,且多數機構無法收容特殊身心狀況兒少,請問是否能增加公立安置機構,並提供特殊兒少相關安置處所?
10. 相對人處遇方面: 目前台南市已規劃4小時相對人認知輔導教育方案及加害人處遇追蹤輔導方案希望法官能支持,並裁定相對人參加

11. 另台南市在推動危險分級方案時,發現約制查訪對相對人有實際嚇阻作用,希望未來警政署可將被裁定保護令之相對人納入查訪範圍

12. 另日前醫院通報一起兒童遭父友人性侵害案例,社工員欲詢問醫師內診過程,但院方要求正式行文才能提供相關資料,請問衛生署未來針對此類緊急處遇個案,是否能有其他較為彈性之流程?

13. 目前雖有自殺防治中心等網絡資源,但轉介後之成效為何? 請問衛生署這些資源服務的目的與功效為何?

A:內政部兒童局簡局長:考量兒童最佳利益,安置時應以親屬寄養為優先,寄養家庭為次,機構為最後考量,故不建議再增設安置機構。A: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邱副局長:針對約制訪查方面,再犯預防是下半年度重點工作,警政署已於5月底邀集各地方政府,共同訂定「警察機關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計畫」草案,內容將訪查對象分作8類,希望透過3個月1次以上之警勤區訪查,減少加害人再犯。目前此草案已完成,待部內核定後即可在下半年推展。
A:衛生署醫事處石處長:為保障隱私,目前衛生署要求受暴個案之病歷記錄要分開保管,並嚴格規範診斷證明書之開立,故未來若有需要受暴個案相關病歷資料,仍須出具正式公文。
14.針對疑遭下藥之性侵害個案驗傷採證,目前被害人之尿液檢體係由女警帶回,再由台北榮民總醫院代為檢驗,非專責由榮醫負責驗傷採證。然迄98年5月已有數名疑遭下藥之被害人至醫院驗傷,但醫院均以院內無毒物科為由請其至榮醫檢查,讓被害人不斷地奔波,請問衛生署是否有相關因應策略?

15.加害人多次違反保護令,原應於5月初入監服刑,但加害人未去報到,警方告知需收到公文才能拘提,直至該月底警局收到公文後才將加害人拘提,中間半個月的空檔,讓被害人受暴風險增高,請問司法院是否有其他方法盡快將加害人繩之以法?

A:法務部吳次長:法院判決送至檢察機關執行均有文書傳送時間,且檢察機關至寄送傳票給受刑人執行亦需時間,故難以立即將加害人拘提。不過,若有特殊個案需馬上執行拘提,如:刑事訴訟法75條有逃亡之虞者,便可請警方逕行拘提。



相關網誌:
法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
預防: 如何預防家庭暴力 .
蒐證: 家庭暴力之蒐證.、內勤處理家暴案件流程.
特殊類型: 酒癮結合家庭暴力酒癮結合家庭暴力 2精神疾病結合家庭暴力. 精神疾病結合家庭暴力 2
社會資源: Social Services Department 社會資源 .
各網絡工作困境: 建構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 網路意見

歡迎引用,請註明出處。

Wanli YANG


整理 2009.7.17

2009年7月14日 星期二

酒癮結合家庭暴力 2

酒癮結合家庭暴力 2


討論案例:酒癮結合再三違反保護令,出監仍反覆施暴的個案
醫療部分常見問題:

醫療單位目前來反應:
1.法院有關家庭暴力案件於保護令之裁定中諭知 進行12周之戒癮治療,然:
(1)12周之規劃是否洽當,是一問題。
(2)戒癮費用每月可能高達7萬元,然衛生署每月僅同意核撥4萬元,不足額度差距過大,醫院無意願接此類個案。
(3)如果個案除酒癮外,尚結合其他身體(EX:肝等)疾病,因該情形進行戒癮治療會造成個案生命危險,是以不宜進行戒癮治療。
(4)縱使個案尚未合併其他身體疾病而可接受戒癮治療之時,該院曾經發生過個案接受戒癮治療進行至第10天後,法院發現沒有經費繼續支應治療,要將個案辦理離院之情形,惟該時如果讓個案離院,有15%之死亡率,因此醫院難以承擔該等風險。

(PS:另外反應,性侵害加害人訂出12週心理治療,該12週之訂出方式容有問題。)

2.其他戒酒計畫所生問題:
(1)加害人未成癮的話,只須完成戒酒教育.
(2)加害人已經成癮的話,必須配合藥物治療........困境:通常療程長達2年,完全自費的話每月平均費用高達五到七萬元,經費來源嚴重不足.受暴家庭根本無力負擔.

相關網誌:
Social Services Department 社會資源 .
家庭暴力防治法.
如何預防家庭暴力 .
酒癮結合家庭暴力.
內勤處理家暴案件流程.
家庭暴力之蒐證.
精神疾病結合家庭暴力. 精神疾病結合家庭暴力 2


2009.07.15
Wanli YANG整理

精神疾病結合家庭暴力

精神疾病結合家庭暴力

加害人結合有精神疾病之情形,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進行相關處理外,尚有精神衛生法可資參考。內勤處理家暴案件加害人相關流程

相關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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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驚傳家庭悲劇 精障男子涉嫌掐死姪子
資料來源:聯合報【中央社╱台北縣1日電】
2009.05.01 04:04 pm

台北縣三峽鎮今天傳出家庭悲劇命案,有精神障礙疾病的薛姓男子,疑發病徒手掐死國小3年級的姪子;死者的母親與弟弟也差點遇害。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檢警正進一步相驗調查。
縣府衛生局心理衛生及長期照顧科長方娟娟表示,36歲的薛姓嫌疑人去年10月出院之後,是列管的中度身心障礙個案。.....三峽警分局偵查隊長許清事表示,這起悲劇發生在三峽中山路民宅,今天凌晨2時13分左右,薛姓嫌疑人突然發病,因情緒激動失控,涉嫌掐死單獨住在一個房間,正在熟睡中的國小3年級姪子。
警方表示,嫌疑人隨後又到另外一個房間,企圖掐他的嫂嫂,也就是死者的媽媽,及死者就讀國小一年級的弟弟。
許清事表示,死者的母親掙脫後,大驚呼救,逃離現場;嫌疑人也趁隙逃跑在外遊蕩。被害人隨後被送往恩主公醫院急救,但因為腦部缺氧,依舊回天乏術,釀成無可挽回的悲劇。
警方表示,36歲的嫌疑人今天上午約6時30分在板新水廠外的產業道路遊蕩時,被巡邏警網逮捕。但警訊時,他語無倫次,答非所問,對於涉嫌犯下殺人案,嫌疑人無法清楚說明行兇動機。
警方調查,案發時,嫌疑人並未與人發生衝突或口角,因此,事發相當突然。許清事說,昨天,嫌疑人家屬曾經請警方、衛生所、消防局人員,協助將嫌疑人強制送醫,但經過衛生單位鑑定不符合強制送醫要件,所以,沒有將薛姓男子送醫
衛生局副局長黃文魁表示,三峽鎮衛生所4月30日上午9時許接獲警消通報,衛生所同仁趕抵現場了解情況。當時個案情緒穩定、應答無明顯異常、外觀沒有異樣,也沒有肢體衝突,其甚至邀請衛生所人員一起泡茶聊天。
黃文魁表示,個案狀況與精神衛生法「有自傷、傷人之虞時方得以強制方式將個案帶至醫院就醫」之規定不符,所以未將個案強制送醫。工作同仁當時的判定並無不妥,對家屬悲痛情緒可以理解,今天也派員前往關心與慰問。
【2009/05/01 中央社】
@ http://udn.com/

相關專家意見(反應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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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 悲劇後才能強制送醫?
資料來源: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897878.shtml
【聯合報╱王厚中/精神科醫師(台北市)】
2009.05.11 11:59 am

社會版新聞的標題:「菜刀砍妻,幾近斬首」,引人側目,仔細一看,被害人竟是不久前才剛看過初診的李姓女子,令我久久不能釋懷。
多家媒體描寫「躁鬱男殺妻」、「憂鬱男殺妻」,都是瞎猜,胡下診斷。李女的先生九十七年初首次發病時,疑似因妄想而對妻子家暴,只去某醫院精神科看診一次,之後自行服用中藥治療,從未確立診斷,亦未接受完整治療。
此次李女在四月獨自來診,主訴壓力很大、身心俱疲,原因是近兩周其丈夫精神狀況再度惡化,常懷疑她「有外遇、在家中裝監視器監視他、在他飯菜中下毒」,因此常起爭執。李女詢問可否將其夫強制送醫診治,但當時並無立即自傷傷人行為,筆者只能給予說明、鼓勵宣洩情緒,並無奈地告知兩點:一是快去找衛生所公衛護士做訪視及建檔,二是若再有家暴行為要找社會局協助。不料五月五日悲劇即發生,令人不勝欷噓。
近來不時出現精神病患殺死親人或鄰居之新聞,例如三峽某病患將其姪子勒死。令人惋惜的是,事發前一天警消人員已由家屬報案而待命強制送醫,卻因公衛護士現場觀察該員無正在進行中之自傷傷人行為,而下令撤回。
筆者必須強調的是,自九十七年七月實施新制精神衛生法後,對病患的人權有極大的改善與保障,但相對也讓家屬曝露在更多的風險中,特別是首次發病、從未就醫又無病識感的病患,令人非常擔憂上述三峽病患就算公衛護士啟動強制送醫機制,送到醫院急診室也有可能因相同理由「未曾出現過自傷傷人行為」而任令其自行離院若有醫師僅以「有自傷傷人之虞」而非「有自傷傷人之行為」來強制病患住院,則他不僅要面對可能來自病患提告的風險還要填寫一大串繁複的表格申請強制住院審查,而且不見得一定會通過。因此常見家屬無奈地感嘆「難道一定要等到傷亡悲劇發生才能強制送醫嗎?」
在此只能提醒讀者,家中若有人出現猜疑心忽然變重、易怒、過度敏感、激動甚至疑似被害妄想的情況時,儘量不要與病患正面衝突,也不要試圖去駁斥其症狀的真實性,而應多傾聽、多瞭解其想法。若家人能接受建議前去精神科看診,當然最好;若不肯就醫,則應及早設法向衛生所、里長、派出所等處求助或備案
最後說到對病人的保障,李女的先生此刻應該是送去強制住院治療及精神鑑定,而不是羈押在看守所中延誤病情。【2009/05/11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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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文寫出了醫事人員面臨此類結合精神疾病之家庭暴力案件所生的 法律問題及程序問題. 另外,罕為網絡人員注意的是司法院於97年精神衛生法大修後,已經頒有
法院辦理精神衛生法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參考要點 (97.07.03公布) 就所定聲請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事件之聲請人,依母法第42條第3項、第5項規定,包含嚴重病人本身,嚴重病人之保護人,甚至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均得提出聲請.
(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1項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該法第42條第2項強制住院期間或每次延長強制住院期間,均不得逾60日)
因此可知就病患的權益保護確實周延, 但是病人家屬之安全保護問題,似乎就顯的十分無奈了

其他相關網誌:
精神疾病結合家庭暴力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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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勤處理家暴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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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結合家庭暴力
By Wanli Yang
2009.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