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4日 星期五

酒癮結合家庭暴力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財團法人呂旭立紀念文教基金會
參加97.10.23/24 九十七年度家庭暴力防治網路專業人員訓練案例分析研討會


(討論案例:酒癮結合再三違反保護令,出監仍反覆施暴的個案)

1.無法完成處遇計畫:無法完成處遇計畫的加害人,經常是再犯家庭暴力的高風險群,如何約制這類的加害人?
A'通常必須等到期滿再移送,逾時過久,縱使起訴,判處拘役也無濟於事.( 夥伴:常以電話通知催促).
B'就緩起訴的個案,必須思考是否必須等到緩起訴期滿,仍未完成處遇才撤銷呢?

2.戒酒計畫所生問題:
(1)加害人未成癮的話,只須完成戒酒教育.
(2)加害人已經成癮的話,必須配合藥物治療........困境:通常療程長達2年,完全自費的話每月平均費用高達五到七萬元,但是補助的話僅有二萬五千元,因此,經費來源嚴重不足.受暴家庭根本無力負擔.

3.慈惠醫院從90年開始即接處遇計畫,李雅琪社工督導,配合處遇的加害人很多十分積極願意配合內省.但是不配合的加害人常見的心態:
(1)無視於保護令
(2)再將被害人打得讓她無法報案
(3)情緒管理不佳

4.酒癮合併精神病的情形:(目前困境):
(1)精神衛生法:
A'修正後門檻過高:精神衛生法修法施行後,嚴重病人認定的門檻增高,再加上精審會的認定從嚴,已經嚴重衝擊一線警消執法態樣,.....門檻提高加上人權意識高漲,一線警員常常被告,因此,反向將這類病人推出醫療系統之外.(無法就醫)
B'基層醫療人員對這一塊的服務,相對於收益較佳的醫療科目,服務熱誠相對較低(是否可以結合學術研究,強化服務誘因?)
(2)如果此類病人結合家暴而對加害人施暴的話, 由於相較於一般刑事案件,此類施暴個案手法型態,羈押獲准比例過低, 通常加害人被逮捕後於24小時內就會被交保或者釋放, 經常讓一線警員與社工員感到無奈 (難以羈押).
(3)短期住院:就專業人員(心理師)的觀點而言,這類的病患短期住院確實可以抑制其衝動,不過,再約二週過後,等這類病人之情緒緩和下來之後,因與常人無異,若不同意其出院,常見其操控其他住院病患情緒,病房秩序管理不易.(病房秩序管理不易)
(4)禁戒:問題同上,病房秩序管理不易,如果加上禁戒處分僅有三個月(通常需要一年)也難見其有完整成效.不過,目前依據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針對違反保護令案件,已經可以看出來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有朝此方向努力之跡象.
(5)入監服刑:
A'無資源:目前台灣各地區監獄大都僅就違反性自主的受刑人提供相關的精神衛生服務,換言之,如果是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加害人,基本上,礙於人力'經費等問題,事實上,難以在獄中接受到相關的心理諮商'團體治療等資源.
B:違反保護令的個案,罕見刑度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者,因此,縱使有提供獄中服務(高雄監獄目前試辦違反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的團體治療)因為一個月一次長達一年的團輔,難見有受刑人可以完成處遇.
C:短期刑:入獄反而受到污染,問題嚴重.

5.被害人方:
A:常見寵溺'過度保護'反覆原諒.
B:也見過,家庭暴力被害人在領有保護令後,反而持以挑悻加害人
C:被害人的心理輔導也十分重要

6.警政部門:
A:社會資源有限:大都會地區治安案件多,如何篩選出高危險個案,作相關之約制,乃重要課題.
(a)台南市南區目前結合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個網絡資源,推展 家庭暴力危險分級制度,希望能於案發時藉由DA量表篩選出需要服務的對象, 防範這些高風險個案的再犯.(面臨的問題:DA量表的正確性?社會資源的有限性如何建立退場機制?團隊過度強化被害人的服務,無法兼顧加害人方情緒困擾)
(b)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高雄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目前推展辦理「舊情綿綿─家庭溝通協助」家庭溝通協助方案。希望能搭起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的溝通橋樑,而不是單純採取"防堵"政策
(c)多數的警政與消防單位遇到需要依據精神衛生法就醫的病人(兼加害人)時常見"意見不合"的情形.

7.社工:
Q:為何加害人來騷擾無錄音無錄影,這些騷擾言詞,最後都是不起處以及無罪?
Q:手足血親,被害人均不願意提出告訴!
Q:陪同被害人出庭時,被害人常覺在法庭中受辱.或者遇到法庭要求被害人與被告對質時,被告辱罵被害人卻不會被制止
Q:遇到夜間,假日,如果加害人是需要就醫的精神疾病病人(需要依據精神衛生法強制治療之病患),常見不到職班的衛生單位醫師(PS:目前,由新竹市衛生單位主導而由警政"消防的配合,新竹市在夜間以及假日均有值班醫師)

8.如何聲請保護令?
如何順暢聲請保護令程序?
A: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服務( 113)
B: 高雄市政府於高雄地方法院設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提供有社工專業服務 。
C:台南地方法院亦設有服務處.
D:警察局各分局之家庭暴力防治官均可提供保護令之聲請狀

保護令類型: (家庭暴力防治法 )
A、緊急性暫時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B、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向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C、通常保護令:向被 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 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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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5 WANLI YANG
24日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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