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防治的漏洞?
性騷擾(性侵害)案件加害人離開校園後, 無明確單位繼續追蹤加害人是否已經完成相關處遇' 輔導計畫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21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應如何妥善解決?
2009.11.27
WANLI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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