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5日 星期六

法律常見問題集02

法律常見問題集02

9.如何辦理拋棄繼承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壹、應準備之文件: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
六、備具「民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 」向法院聲請辦理。

貳、辦理之程序:一、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雖法條是將以書面通知之規定定在「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之後,但是法院在接到當事人之民事聲請狀時,卻將是否已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如有欠缺,則通知當事人就此應為補正,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所以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
最好是以存證信函為通知之證明(例稿內容參考: 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二、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例稿內容參考同上)
三、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
四、繳費: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参 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肆、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

參考網站:
1.※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有些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 http://www.chungli.gov.tw/announce/announcex_np623.html 中壢戶政事務所
2.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有提供詳細範本)
3.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2.asp 司法院提供之聲請狀範例 , 其中第: [36 繼承系統表 ]與[39 民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 ]
4.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WANLI YANG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