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pyright 審查
著作權有無?
□.原創性
著作權類型: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之侵害?
□.接觸性原則:著作權潔淨室
□.保護僅及於表達: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抽象測試法
▁▁整理概念與感覺測試法
▁▁層級區分法
□.對方無「合理使用」事由.
WanLi Yang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條:
2.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3.著作權法 。
4.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
5.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
6.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
7.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8.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
9.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
2010年4月26日 星期一
2010年4月25日 星期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實務問題3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實務問題 3
問題: 轄區發生嫌疑人為少年,但是無法聯絡上父母、親友、老師,而社會處社工員又無法因此類案件派案時,該如何解決?
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40 條 :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4、70 條
相關實務見解:秘台廳少家一 字第 0960016855 號(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70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均為保護兒童及少年權益而設,惟其接受偵訊或訊問時,是否應由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在場,應由法官依具體個案裁量。
主 旨:有關「性侵害加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是否應由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部 96 年 8 月 9 日台內防字第 0960089344 號函辦理。
二、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70 條規定略以,少年事件之調查、審理、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0 條第2 項亦有兒童及少年接受偵訊或訊問,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之規定,此皆為保護少年權益而設,惟該等在場之人得否陳述意見,仍屬具體個案法官裁量權之範圍。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
地方實務作法:
一、故以,針對少年為刑事現行犯部分,如無法聯繫上其父母、監護人、老師等人時,司法警察目前較為謹慎者均會通報社會處,希望社會處派員陪同少年進行偵訊,於是產生問題。
二、就資源分配與人力問題,各地方政府能否有人力派社工員進行此類案件之陪同偵訊,非無問題。
三、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0條第2項雖規定「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然因必須配合第40條第1項「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來作整體解釋,因此,該條似僅限於少年法庭裁定安置之少年,才有社工員陪偵問題。
四、針對此問題,如果ㄧ線同仁遇到少年涉犯「重罪」,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請律師派案陪訊;遇到非涉犯重罪又無親友陪同之少年,應如何解決,97年間已透過臺南分會專員協調。
(一)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 服務說明書。少年(三個要件)1、被拘提、逮捕,或者沒有收到傳票、通知書而臨時被要求接受訊問。2、涉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3、第一次被訊問。
(二)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受理單位:全省参與試辦之16分會 服務電話:撥打全國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02)6632-8282查詢 時間:夜間及假日全日服務電話:(02)2559-2119
(三)「少年強制輔佐」業務軟體,「罪名」先勾選「不詳」,但警員必須先以電話聯繫。
其他相關網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實務問題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實務問題1.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實務問題3 。
BY WAN-LI YANG
楊婉莉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
2010.04.26
其他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問題: 轄區發生嫌疑人為少年,但是無法聯絡上父母、親友、老師,而社會處社工員又無法因此類案件派案時,該如何解決?
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40 條 :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4、70 條
相關實務見解:秘台廳少家一 字第 0960016855 號(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70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均為保護兒童及少年權益而設,惟其接受偵訊或訊問時,是否應由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在場,應由法官依具體個案裁量。
主 旨:有關「性侵害加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是否應由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貴部 96 年 8 月 9 日台內防字第 0960089344 號函辦理。
二、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4、70 條規定略以,少年事件之調查、審理、偵查及審判程序中,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0 條第2 項亦有兒童及少年接受偵訊或訊問,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之規定,此皆為保護少年權益而設,惟該等在場之人得否陳述意見,仍屬具體個案法官裁量權之範圍。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
地方實務作法:
一、故以,針對少年為刑事現行犯部分,如無法聯繫上其父母、監護人、老師等人時,司法警察目前較為謹慎者均會通報社會處,希望社會處派員陪同少年進行偵訊,於是產生問題。
二、就資源分配與人力問題,各地方政府能否有人力派社工員進行此類案件之陪同偵訊,非無問題。
三、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0條第2項雖規定「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然因必須配合第40條第1項「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來作整體解釋,因此,該條似僅限於少年法庭裁定安置之少年,才有社工員陪偵問題。
四、針對此問題,如果ㄧ線同仁遇到少年涉犯「重罪」,可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請律師派案陪訊;遇到非涉犯重罪又無親友陪同之少年,應如何解決,97年間已透過臺南分會專員協調。
(一)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 服務說明書。少年(三個要件)1、被拘提、逮捕,或者沒有收到傳票、通知書而臨時被要求接受訊問。2、涉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3、第一次被訊問。
(二)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受理單位:全省参與試辦之16分會 服務電話:撥打全國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02)6632-8282查詢 時間:夜間及假日全日服務電話:(02)2559-2119
(三)「少年強制輔佐」業務軟體,「罪名」先勾選「不詳」,但警員必須先以電話聯繫。
其他相關網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實務問題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實務問題1.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實務問題3 。
BY WAN-LI YANG
楊婉莉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
2010.04.26
其他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2010年4月24日 星期六
英文簡報技巧 2 How to conclue a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英文簡報技巧 2 How to conclude a PowerPoint presentation?簡報結論
一、直接結論/ In Conclusion:1. OK, that ends the final part of my talk.
2.That is all for my presentaiton today.
3. And that concludes my presentation. Thank you.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I'll be glad to answer them now.
二、歸納重點/ Recap:
1.Let me just run over the key points again. Firstly, Secondly, Finally.
2.I'll briefly summarize the main issues.
3. I'd like to end with a brief conclusion.
三、感謝。
1.Thank you very much for your attention.
2. Thank you for listening.
四、提出問題/to stimulate intellectual thought :
I'd like to leave you with the following thought(s).
Q&A session
邀請發問
1. Thank you for listening. Now, I'd like to invite your comments and questions. We have 1o minutes for questions and discussion.
2. I'd be glad to try to answer any questions.
3. Now, are there any questions or comments?
4. Any questions?
回答問題:
1. Thanks a lot for raising this question.
2. This is really a good question.
3. Mr. Chen just asked a very good question.
4....However, you have asked many questions. Could you please ask one question at a time?
常見於國際會議中,因為各國制度差異性大,或者口音關係,因此常常必須一再確認對方打算要問的問題,才能正確回答或者較不偏離議題的回答。要不然,縱使非常正式的國際會議,也會出現雞同鴨講的情形。
常見確認問題的方式:
1. Sorry, I'm not sure I've understood. Could you please repeat?
2. Are you asking if...
3. Do you mean...?
4. I didn't catch (the last part of) your question. If I have understood you correctly, you mean...?
常見此情形回答方式:
1、.....If I have understood you correctly, you would like to know....Is that right? OK, let's go back to the third graph I talked about. As you can see,
2、Does that answer your question?
3、Is that OK?
態度 /attitute/ Handling questionsSkills / 『Yes..,but...法則』
1. Ask for repetition or clarification if necessary
2. Paraphrase the question to check you understand it. ( Give yourself time to think—perhaps by paraphrasing the questions)
3. Refer questioner to another person(expert) if you can’t answer.
(1) It is my lucky day because Dr. Yang, who is working for your company, is here and since Dr. Yang is one of hte top experts in ...field, he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person here to answer this question.
4. Be polite.
5. Signal when time is running out—“Time for one last question”
6. That’s a difficult question to answer in a few words.--It could be…--In my experience…--I would say…--I don’t think I’m the right person to answer that. Perhaps (Mr. Yang) can help…--7.I don’t have much experience in that field… I will check again with my colleagues and respond to you early next week, O.K.?
Understood but irrelevant or impossible to answer in the time available
9.I’m afraid that’s outside the scope of my talk/ this session.If I were you I’d discuss that with…I’ll have to come to that later, perhaps during the break since we’re running out of time.
10. I'm afraid that's outside the scope of my talk, but if you'd like, we can discuss this after the presentation.
9.補送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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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5 Wan-Li Yang
一、直接結論/ In Conclusion:1. OK, that ends the final part of my talk.
2.That is all for my presentaiton today.
3. And that concludes my presentation. Thank you.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I'll be glad to answer them now.
二、歸納重點/ Recap:
1.Let me just run over the key points again. Firstly, Secondly, Finally.
2.I'll briefly summarize the main issues.
3. I'd like to end with a brief conclusion.
三、感謝。
1.Thank you very much for your attention.
2. Thank you for listening.
四、提出問題/to stimulate intellectual thought :
I'd like to leave you with the following thought(s).
Q&A session
邀請發問
1. Thank you for listening. Now, I'd like to invite your comments and questions. We have 1o minutes for questions and discussion.
2. I'd be glad to try to answer any questions.
3. Now, are there any questions or comments?
4. Any questions?
回答問題:
1. Thanks a lot for raising this question.
2. This is really a good question.
3. Mr. Chen just asked a very good question.
4....However, you have asked many questions. Could you please ask one question at a time?
常見於國際會議中,因為各國制度差異性大,或者口音關係,因此常常必須一再確認對方打算要問的問題,才能正確回答或者較不偏離議題的回答。要不然,縱使非常正式的國際會議,也會出現雞同鴨講的情形。
常見確認問題的方式:
1. Sorry, I'm not sure I've understood. Could you please repeat?
2. Are you asking if...
3. Do you mean...?
4. I didn't catch (the last part of) your question. If I have understood you correctly, you mean...?
常見此情形回答方式:
1、.....If I have understood you correctly, you would like to know....Is that right? OK, let's go back to the third graph I talked about. As you can see,
2、Does that answer your question?
3、Is that OK?
態度 /attitute/ Handling questionsSkills / 『Yes..,but...法則』
1. Ask for repetition or clarification if necessary
2. Paraphrase the question to check you understand it. ( Give yourself time to think—perhaps by paraphrasing the questions)
3. Refer questioner to another person(expert) if you can’t answer.
(1) It is my lucky day because Dr. Yang, who is working for your company, is here and since Dr. Yang is one of hte top experts in ...field, he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person here to answer this question.
4. Be polite.
5. Signal when time is running out—“Time for one last question”
6. That’s a difficult question to answer in a few words.--It could be…--In my experience…--I would say…--I don’t think I’m the right person to answer that. Perhaps (Mr. Yang) can help…--7.I don’t have much experience in that field… I will check again with my colleagues and respond to you early next week, O.K.?
Understood but irrelevant or impossible to answer in the time available
9.I’m afraid that’s outside the scope of my talk/ this session.If I were you I’d discuss that with…I’ll have to come to that later, perhaps during the break since we’re running out of time.
10. I'm afraid that's outside the scope of my talk, but if you'd like, we can discuss this after the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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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5 Wan-Li Yang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3
問題:我國治療輔導實務上尚未發展出針對不同類型之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輔導策略?
單純從治療輔導之策略來看,或許一如學者所述,尚未發展出針對不同類型之加害人之治療輔導策略,但實務經驗上,若從「社區監督輔導會議」所具備之各項網絡功能來看,整體性的檢討加害人復歸計畫,並找出大方向之處遇模式,似非不可能。
家內:性侵害防治中心有關被害人之處遇模式,在進行家內案件處遇計畫之決定,佔有重要因素。
結合智能障礙類型之加害者:非常難以決定處遇計畫型態。又針對此類型之加害人無論是精神醫學或者是心理治療上之模式,經驗亦均相對較為不足,因此,實務經驗上,以引入輔導型之功能(非偏重治療型)對此類型之加害者,似顯得較為有效。
報復型:經驗上,非常側重解決其為何產生報復心態的探討,藉以決定處遇措施。因此網絡團隊提供各式觀察,有效溝通,對處遇措施之決定至為重要。
人格違常:非常難以決定處遇計畫型態。在遇到此類型的案件,又予以緩刑的話,加害人根本難以遵守觀護人之各項決定,亦難以期待其踐行各項處遇措施。
備註:
1.學者沈勝昂認為我國治療輔導實務上尚未發展出針對不同類型之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輔導策略。
2.沈勝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社區監督,文榮光、周煌智主編「性侵害犯罪防治學-理論與臨床實務應用」,2006:354~259頁,台北:五南。
3.學者陳、黃二人認為團體介入對中危險程度之性加害者最有改變。
4.陳若璋、黃亮韶,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團體輔導方案-本土化再犯預防身心治療模式,2006:p.16-17,p.97-102 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
5.陳美燕,對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治療輔導處遇修法之一、二議,司法週刊 p.2-3,N.1485,99.4.1
WANLI YANG
2010.4.16
讀後記
其他相關網誌: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1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2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3 。
單純從治療輔導之策略來看,或許一如學者所述,尚未發展出針對不同類型之加害人之治療輔導策略,但實務經驗上,若從「社區監督輔導會議」所具備之各項網絡功能來看,整體性的檢討加害人復歸計畫,並找出大方向之處遇模式,似非不可能。
家內:性侵害防治中心有關被害人之處遇模式,在進行家內案件處遇計畫之決定,佔有重要因素。
結合智能障礙類型之加害者:非常難以決定處遇計畫型態。又針對此類型之加害人無論是精神醫學或者是心理治療上之模式,經驗亦均相對較為不足,因此,實務經驗上,以引入輔導型之功能(非偏重治療型)對此類型之加害者,似顯得較為有效。
報復型:經驗上,非常側重解決其為何產生報復心態的探討,藉以決定處遇措施。因此網絡團隊提供各式觀察,有效溝通,對處遇措施之決定至為重要。
人格違常:非常難以決定處遇計畫型態。在遇到此類型的案件,又予以緩刑的話,加害人根本難以遵守觀護人之各項決定,亦難以期待其踐行各項處遇措施。
備註:
1.學者沈勝昂認為我國治療輔導實務上尚未發展出針對不同類型之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輔導策略。
2.沈勝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社區監督,文榮光、周煌智主編「性侵害犯罪防治學-理論與臨床實務應用」,2006:354~259頁,台北:五南。
3.學者陳、黃二人認為團體介入對中危險程度之性加害者最有改變。
4.陳若璋、黃亮韶,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團體輔導方案-本土化再犯預防身心治療模式,2006:p.16-17,p.97-102 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
5.陳美燕,對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治療輔導處遇修法之一、二議,司法週刊 p.2-3,N.1485,99.4.1
WANLI YANG
2010.4.16
讀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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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1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2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3 。
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各項兒少福利措施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5.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8.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
台南縣社會處各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扶助:
困苦失依兒童少年生活補助(每人每月1400)
低收入失依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每人每月1800/高中4000)
單親兒童少年生活補助(每人每月800)
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728)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補助(每人每越3000/以六個月為限)
醫療補助
寄養服務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
第 10 條
5.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8.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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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社會處各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扶助:
困苦失依兒童少年生活補助(每人每月1400)
低收入失依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每人每月1800/高中4000)
單親兒童少年生活補助(每人每月800)
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每人每月1728)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補助(每人每越3000/以六個月為限)
醫療補助
寄養服務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
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2
性侵害案件之處遇措施2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2
本期遇到的問題
Q: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因為地檢署之「社區監督輔導會議」並未涵蓋少年法院之加害人為未成年人之情形,因此少年付保護者如何配搭?
本期處理模式:以地檢署之「社區監督輔導會議」為主,以相關個案來探討,並請性侵害防治中心就被害人部分,請主責社工員就被害人安置情形,進行專案評估,提出於會議中。藉由整體性的平台(例如婦幼隊部分)來達到一併處理少年加害人之情形。
缺點:
1.未涉及地檢署之單純少年涉案之案件,並無法由地檢署主導之社區監督輔導會議此一網絡來獲得解決。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並未將少年保護官規定在內,因此,少年保護官縱使遇到有需要相關處遇之情形,也無法進行相關處遇。
其他相關網誌: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1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2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3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5:
http://wanliyang.blogspot.com/2011/05/5.html
WANLI YANG
2010.4.14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2
本期遇到的問題
Q: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因為地檢署之「社區監督輔導會議」並未涵蓋少年法院之加害人為未成年人之情形,因此少年付保護者如何配搭?
本期處理模式:以地檢署之「社區監督輔導會議」為主,以相關個案來探討,並請性侵害防治中心就被害人部分,請主責社工員就被害人安置情形,進行專案評估,提出於會議中。藉由整體性的平台(例如婦幼隊部分)來達到一併處理少年加害人之情形。
缺點:
1.未涉及地檢署之單純少年涉案之案件,並無法由地檢署主導之社區監督輔導會議此一網絡來獲得解決。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並未將少年保護官規定在內,因此,少年保護官縱使遇到有需要相關處遇之情形,也無法進行相關處遇。
其他相關網誌: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1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2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3 。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5:
http://wanliyang.blogspot.com/2011/05/5.html
WANLI YANG
2010.4.14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1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1
壹、社區監督輔導
1. 源起:法務部為執行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之處遇工作,在陳前部長第978次部務會報指示規劃「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罪犯社區監督輔導網絡」及內政部93年12月28日召開之「研商94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工作計畫會議」中,決議由法務部統籌推動並擬定「建構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罪犯社區監督及輔導網絡」計畫,希望能強化監督與治療機關之橫向聯繫,建構資訊相互流通之平台,整合各相關機關對於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的監督、輔導與治療處遇意見,以期加強對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的約束力,並達成預防再犯之目標。
2. 辦理流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召集相關機關組成「社區監督輔導小組」,小組成員包括檢察官、觀護人、警察人員、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及執行機構之治療輔導人員,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觀護志工及更生輔導員或其他社會支持團體擔任小組成員,而該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召開針對中高再犯危險群之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之社區監督輔導處遇及相關事宜之會議,決議提出最有利於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之對策。
以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小組成員包括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主任觀護人、觀護人、縣市婦幼隊、各分局承辦該保護管束個案(加害人)之一線司法警察同仁、性侵害防治中心(含醫療服務組,社工,必要時主責社工員必須到場)及執行機構之治療輔導人員(心理師),並固定聘請兩位精神科醫師專家及更生輔導員,另外轄內社會支持團體亦會不定期邀請與會,而小組定期召集召開針對中高再犯危險群之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之社區監督輔導處遇及相關事宜之會議,決議提出最有利於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之對策。
貳、相關處遇之依據:
主要母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0 條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
二、假釋。
三、緩刑。
四、免刑。
五、赦免。
六、緩起訴處分。
觀護人對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
一、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
二、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
三、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
四、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
五、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宵禁。
六、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觀護人得報經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之許可,對其實施測謊。
七、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八、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常見:機構鑑定等)
九、其他必要處遇。
觀護人對於實施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後,輔以科技設備監控。
第一項之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評估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一項之評估,除徒刑之受刑人由監獄或軍事監獄辦理外,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及登記之內容、程序、成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二項第三款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二項第六款測謊之機關 (構) 、人員、執行程序、方式等及第三項科技設備之監控方法、執行程序、機關 (構) 、人員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其他依據: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3.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4.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5.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
參、測謊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法務部訂定並自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開始施行『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依該規定,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對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測謊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在一定期間內施以定期或不定期測謊,經由具備測謊專業知識技能與相當經驗之人員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人之生理反應情形加以記錄,判讀分析受測人之供述是否真實。而地方法院檢察署基於犯罪預防、執行或矯正等目的,得將測謊報告書提供評估、治療人員或警察機關作為評估、治療或監管之參考。
其他: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5:
http://wanliyang.blogspot.com/2011/05/5.html
WANLI YANG
2010.4.14
壹、社區監督輔導
1. 源起:法務部為執行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之處遇工作,在陳前部長第978次部務會報指示規劃「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罪犯社區監督輔導網絡」及內政部93年12月28日召開之「研商94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工作計畫會議」中,決議由法務部統籌推動並擬定「建構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罪犯社區監督及輔導網絡」計畫,希望能強化監督與治療機關之橫向聯繫,建構資訊相互流通之平台,整合各相關機關對於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的監督、輔導與治療處遇意見,以期加強對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的約束力,並達成預防再犯之目標。
2. 辦理流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召集相關機關組成「社區監督輔導小組」,小組成員包括檢察官、觀護人、警察人員、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及執行機構之治療輔導人員,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觀護志工及更生輔導員或其他社會支持團體擔任小組成員,而該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召開針對中高再犯危險群之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之社區監督輔導處遇及相關事宜之會議,決議提出最有利於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之對策。
以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小組成員包括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主任觀護人、觀護人、縣市婦幼隊、各分局承辦該保護管束個案(加害人)之一線司法警察同仁、性侵害防治中心(含醫療服務組,社工,必要時主責社工員必須到場)及執行機構之治療輔導人員(心理師),並固定聘請兩位精神科醫師專家及更生輔導員,另外轄內社會支持團體亦會不定期邀請與會,而小組定期召集召開針對中高再犯危險群之性侵害案件受保護管束人之社區監督輔導處遇及相關事宜之會議,決議提出最有利於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之對策。
貳、相關處遇之依據:
主要母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0 條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
二、假釋。
三、緩刑。
四、免刑。
五、赦免。
六、緩起訴處分。
觀護人對於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
一、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
二、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
三、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
四、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
五、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宵禁。
六、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觀護人得報經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之許可,對其實施測謊。
七、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八、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常見:機構鑑定等)
九、其他必要處遇。
觀護人對於實施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後,輔以科技設備監控。
第一項之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評估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一項之評估,除徒刑之受刑人由監獄或軍事監獄辦理外,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及登記之內容、程序、成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二項第三款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及項目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二項第六款測謊之機關 (構) 、人員、執行程序、方式等及第三項科技設備之監控方法、執行程序、機關 (構) 、人員等,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其他依據: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3.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4.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5.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
參、測謊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法務部訂定並自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開始施行『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依該規定,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對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測謊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在一定期間內施以定期或不定期測謊,經由具備測謊專業知識技能與相當經驗之人員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人之生理反應情形加以記錄,判讀分析受測人之供述是否真實。而地方法院檢察署基於犯罪預防、執行或矯正等目的,得將測謊報告書提供評估、治療人員或警察機關作為評估、治療或監管之參考。
其他: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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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LI YANG
20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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