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2

性侵害案件之處遇措施2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2
本期遇到的問題
Q: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因為地檢署之「社區監督輔導會議」並未涵蓋少年法院之加害人為未成年人之情形,因此少年付保護者如何配搭?

本期處理模式:以地檢署之「社區監督輔導會議」為主,以相關個案來探討,並請性侵害防治中心就被害人部分,請主責社工員就被害人安置情形,進行專案評估,提出於會議中。藉由整體性的平台(例如婦幼隊部分)來達到一併處理少年加害人之情形。

缺點:
1.未涉及地檢署之單純少年涉案之案件,並無法由地檢署主導之社區監督輔導會議此一網絡來獲得解決。
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並未將少年保護官規定在內,因此,少年保護官縱使遇到有需要相關處遇之情形,也無法進行相關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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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LI YANG
20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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