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各項處遇措施 3

問題:我國治療輔導實務上尚未發展出針對不同類型之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輔導策略?

單純從治療輔導之策略來看,或許一如學者所述,尚未發展出針對不同類型之加害人之治療輔導策略,但實務經驗上,若從「社區監督輔導會議」所具備之各項網絡功能來看,整體性的檢討加害人復歸計畫,並找出大方向之處遇模式,似非不可能。


家內:性侵害防治中心有關被害人之處遇模式,在進行家內案件處遇計畫之決定,佔有重要因素。
結合智能障礙類型之加害者:非常難以決定處遇計畫型態。又針對此類型之加害人無論是精神醫學或者是心理治療上之模式,經驗亦均相對較為不足,因此,實務經驗上,以引入輔導型之功能(非偏重治療型)對此類型之加害者,似顯得較為有效。

報復型:經驗上,非常側重解決其為何產生報復心態的探討,藉以決定處遇措施。因此網絡團隊提供各式觀察,有效溝通,對處遇措施之決定至為重要。

人格違常:非常難以決定處遇計畫型態。在遇到此類型的案件,又予以緩刑的話,加害人根本難以遵守觀護人之各項決定,亦難以期待其踐行各項處遇措施。

備註:
1.學者沈勝昂認為我國治療輔導實務上尚未發展出針對不同類型之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輔導策略。
2.沈勝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社區監督,文榮光、周煌智主編「性侵害犯罪防治學-理論與臨床實務應用」,2006:354~259頁,台北:五南。
3.學者陳、黃二人認為團體介入對中危險程度之性加害者最有改變。
4.陳若璋、黃亮韶,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團體輔導方案-本土化再犯預防身心治療模式,2006:p.16-17,p.97-102 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
5.陳美燕,對少年性侵害加害人治療輔導處遇修法之一、二議,司法週刊 p.2-3,N.1485,99.4.1


WANLI YANG
2010.4.16
讀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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