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9日 星期日

瓜地馬拉司法制度之介紹

瓜地馬拉司法制度之介紹
瓜地馬拉根據瓜國憲法第141條 是「三權分立」之國家,由司法權負責案件之調查與偵查,所以瓜地馬拉憲法於第203條以下規範有司法權之運作方式,也因此有了相關之法院法庭制度。(瓜地馬拉憲法與多數國家憲政制度相仿,僅有最高法院之設,未若我國(ROC)除最高法院外另設司法院。)
瓜地馬拉法院歷史可分為下述時期:
1824年,一開始最高法院是由全國普選選出六至七名之代表,1824年時由總統任命大法官; 1844-1848年時期,成立了第一制憲大會,1851年根據憲法議事錄,因此選出了瓜國總統以及大法官,不過,這在瓜國歷史上僅有此一次。
1851-1865年時期,當時總統將軍任命大法官;
1865-1885年時期,有經歷過幾位的總統,任期不一,有一年者,也有Justo Rufino Barrios 總統(July 19, 1835 – April 2, 1885),對憲法有所改革,當時的總統任命最高法院院長以及其他大法官。
1887年起,最高法院由院長統籌所有的運作,因此有相關改革。 1887年起,開始也有候選大法官,1885-92年間則出現過兩位總統,其中Alejandro M. Sinibaldi (1885)只有一年任期。 1887年起,改由國會開始任命大法官,但是最高法院院長以及大法官與檢察官則由選舉產生。 最高法院院長任命權限之改變: 1935年Jorge Ubico Castañeda (1931-1944) 將軍提議由國會任命最高法院院長及大法官。
1945-1951年Arevalo博士則由行政權任命最高法院院長與大法官。
1954-1957年制憲大會根據1956年公布之憲法,維持大法官僅為五位。
1966年同樣的,維持原先任命方式,僅由五位改為六位大法官。
1985年瓜地馬拉再度修憲,此部1985年瓜地馬拉憲法於1986年生效直到今天均仍在適用,增加到十三位大法官,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
2009年瓜國國會依據各項命令,在國會成立「選舉委員會」,很清楚地規定大法官候選人之資格。是以,目前瓜國之最高法院院長仍由國會任命。所有歷史上發生之命令與解釋迄今仍有效。

憲法法院
瓜地馬拉憲法法院 依據憲法規定是瓜國最高解釋憲法法院,且是一個獨立超然的機構,僅有5位憲法法官。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法庭結構: 一個法庭由四位大法官組成,職掌如下述:
(一)民事法庭:有關個人權益、家庭等問題,都是由民事法庭負責。
(二)刑事法庭:刑事案件、徒刑、糾紛等則由刑事法庭負責。
(三)另外設有司法救濟與庇護法庭:各項公聽會等包含在此法庭中。 最高法院近期司法政策目前最高法院有幾個五年期計畫,目前有下述: 司法專職人員法之修正(類似法官法之修正)、刑事相關法律修正、大法官辦公室文書簡化、青少年刑法、兒童及青少年保護法案、勞工法,民事與商業法之修正等。


2013/6
BY WANLI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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