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國家責任之要件 State Responsibility

國家責任之要件
國家責任 State Responsibility

主體:國家
奧本海(Oppenheim)
國際法學者奧本海(Oppenheim)則將國家當做國際上的人(State as an International Person),並負有國際法上的義務
Oppenheim, L. (Lassa), International law a treatise, London ; New York [etc.] : Longmans, Green and co., 1920年, 3d ed.,第336頁至337頁。

國家責任
首先國家責任之成立,必需要確定國家是國際法上權利義務之主體,在該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時當然要追究其責任,作為國家責任原則是基於國家故意或過失行為侵害其他國
際主體的國際法益情形下而成立,即是:(1)為侵害國際法益(2)其侵害是國家行為之結果(3)其侵害行為是基於故意或過失為原則,以上三點是日本學者小田滋等對國家責任成立要件的見解。

聯合國國家責任草案
聯合國於一九五五年決定開始起草「國家責任法」歷經四十餘年的研擬,祇有在1980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第32屆會通過35條的「國家責任的條款草案」(Draft Article on State Responsibility)條款,而正式「國家責任法」條約案目前尚未通過。
[胡瑋君,戰爭損害與國家責任,第八屆國防管理學術暨實務研討會論文集,頁31-32]

國家責任要件
國際公法學界普遍認為國家責任成立要件應具備有以下三點:(一)國家作為或不作為違反國際法上的義務。(二)該義務違反行為可歸責於國家 attributable to the state。(三)須有損害發生。國際法委員會通過「國家責任草案」通則的第1至4條,對於國家責任要件也做出明確的規定。[胡瑋君,頁33]。(四)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目前採取客觀要件(或稱為 國家客觀責任學說 the doctrine of the objectiv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tate)案例包括Neer, Roberts, Caire求償案。

損害
國際法上國家責任中「精神的損害」,係指被國家主權被侵害導致名譽或威信受到損害。受害國多以要求聲明道歉獲得滿足,但對個人精神之損害尚未提出具體之態樣,傳統國際法對個人之保護是交由國家代為行使,戰後之損害索償因國家政治的因素,政府不一定會為受害人民儘力去爭取,如在中日和約中,中國放棄對日本求償。國際法中「精神的損害」除了涉及無形之名譽、威信外,尚應包括人類之心理損害部分。 [胡瑋君,頁39]

國家責任解除方式
宣告性判決:例如領土所有權。宣告而不是執行。the South West Africa Case。(伊恩.布朗利 著,頁399)。
精神滿足(satisfaction):可以涵蓋到1.象徵性的表示遺憾與承認造成傷害;2.道歉;3.向國旗致敬;4.承認惡行與懲罰相關人;5.採取措施預防損害再度發生等。(伊恩.布朗利 著,頁400)。
恢復原狀(restitution):補償只有在無法恢復原狀時才能替代。
補償(indemnity / compensation):除了補償財產價值外,還應包括所失利益;但此利益必須勢能合理地確定而非臆測的。

相關案例
1869年克里特島發生叛變,一艘土耳其巡邏船不法臨檢一艘義大利船舶,土耳其承認該艦行為不合法,並譴責該船艦長。義大利仍不滿意,代理船公司向土國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案經仲裁法官表示,義大利船公司並未受到任何損害,無賠償必要。
1926年墨西哥礦山礦工反對美國監工的暴動過程中,墨西哥曾派遣警察前往保護美國人安全,惟到現場之墨西哥警察不但沒有制止暴動,反而加入暴民行動,殺害三名美國公民。美墨求償法庭判定墨西哥政府應對其國家公職人員的「越權行為」(ultra vires acts)負國家責任。
I'm Alone Case
1924年《瑪洛美蒂斯巴勒斯坦讓與權(管轄)案》
1946年 科孚海峽案 Corfu Channel Case:國際法院在1949/4/9判決,為國際法院的首例判決。

資料來源:
1.胡瑋君,戰爭損害與國家責任,第八屆國防管理學術暨實務研討會論文集,頁31-50。
2.楊永明,國家責任,club.ntu.edu.tw/~yang/-0-IL/IL-11.ppt
3.伊恩.布朗利 著,曾令良 余敏友等議,國際公法原理(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法律出版社,2007/7,北京。
[頁388: 法-墨求償委員會。the Franco-Mexican Claims Commission主席維爾吉爾Verzijl認為:國家客觀責任學說the doctrine of the objectiv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tate,就是對於由國家官員或其機構所做的及其有義務履行職責的那些行為承擔的責任,盡管他們本身沒有錯 faute ....國家也對由其官員或機構所做而根據國際法是不法行為的所有行為負責,無論這些官方機構是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事還是已超出了職權範圍]



WANLI YANG 整理 20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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