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筆記刑事上訴實務_量刑
1.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又緩刑之宣告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自有濫用裁量權之違法。
(95年台上字第1779號刑事判決要旨)。
2.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十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賦予法院裁量權。而判決於科刑之理由,如僅載稱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因如此記載,均僅為法律抽象之一般規定,並未說明各該事項之具體情形,其量刑是否妥適無從據以斷定,自有判決理由未備之違法。
(94年台上字第2131號刑事判決要旨)。
3.量刑
國家機關均受憲法拘束,"比例原則對行政、司法、立法權力之行使皆有適用"。"司法權之行使,亦應受比例原則之節制,因而,法律雖授權法官對合乎構成要件之犯罪事實,在一定刑罰範圍內有司法裁量之餘地,但裁量之行使應與罪刑相當,刑罰若與被告罪責顯然不成比例,雖量刑仍在法定範圍內,仍屬違法。"(法治斌、董保城,頁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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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筆記刑事上訴實務_證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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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li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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