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法/羈押抗告案 擬自為裁定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8.18 03:31 am
司法院決定翻修刑事訴訟法中羈押期限及抗告規定,偵查中羈押期間由四個月減為兩個月,另增加審判中重罪案件的羈押期間限制,一、二審最長不能超過十五個月。
此外,對於聲請羈押的抗告案,司法院也將修法要求抗告法院「自為裁定」,除非有不得已情形,才准「例外」發回,終結抗告案在一、二審間反覆來回的爭議。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在速審法的公聽會上指出,羈押期限版本,法務部是偵查中最長四個月,分別是第一次兩個月,一次可延長一個月,得延長兩次。
律師公會的版本是卅天,第一次十天,得延長兩次,合計卅天。司法院的想法則是兩個月,第一次一個月,得延長一次一個月。
【2009/08/1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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