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第 30 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
一、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
二、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三、犯罪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二項第三款之犯罪被害人,不適用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33 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本互惠原則適用之。
金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9 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
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
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
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
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
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
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
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注意扣除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11 條: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方式:(以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例,可電 電話:06-2959971索取相關表格與須知; 亦可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請求協助)
http://www.tnc.moj.gov.tw/mp020.html
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各地檢察署所設立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申請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
最佳處理方式建議: 可至各檢察署服務中心領取申請表格及申請法令須知,服務中心有專人為您解說(被害人補償金[犯罪被害補償金]表格申請下載專區:http://www.cvpa.org.tw/newlaw98/form.htm )。
資料來源:
WanLi YANG
2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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