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0日 星期四

強迫入學事宜

強迫入學條例


強迫入學條例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背景說明: 家長不讓兒童就學,應多次溝通無效,應如何處理?
Q:能否依據行政執行法36為之?
Q:能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30、36條為之?
Q:先緊急安置較好、先聲請改訂親權較好? 還是同時為之?
Q:應該由何單位執行?(強迫入學委員會、還是 社會局)

Q:行政單位應如何裁處(如下)?
(1)強迫入學條例:行政罰單位「鄉鎮市區公所」/金額:100元以下罰鍰。
(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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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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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n-Li Yang

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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